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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同时对专用性资产进行独立投资,提供了防范第二类风险的共同保障措施。此时有趣的是抵押品并未被交换。如果提前终止该契约,那么交易双方还可以持有各自的专项资产。
认为双边交换避免了成本高昂的交叉运输从而认为其合理的常见论点,并未解决这些问题。而且这一观点本身也未能证明广泛运用各种交换是合理的。只有节约了运输成本,单边交易才是有效的。确实,据预期石油企业会创建一个中心交易所,在交易所里有一个拍卖商使供给和需求相一致。在这种环境下各企业会随机结束相互出售的行为。然而,当专项资产具有风险时,交易双方的身份就变得至关重要。这类交易不会通过拍卖市场来进行,而会通过双方的详细谈判来达成。在这种环境下,互惠就成了一种工具,使某种特殊的交易关系得以持续,并且产生了种种风险弱化效应。
Ⅵ�石油交换(Petroleum Exchanges)
“把理论和观察联系起来的任务需要对经济生活的现实有很深的了解。”(Tjalling Koopmans; 1957; p� 145)长期以来,石油交换现象一直困挠着经济学家。这种现象频繁地出现在反托拉斯的案例和调查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主要石油企业提出的1973年诉讼案表明以下观点:交换成了维持这些石油企业之间相互依赖网络的工具,按照规范市场的结构标准来分析,行业集中度不高的行业中最终会出现寡头垄断。FTC v�Exxon et al�;Docket No�8934(1963)。无独有偶,最近对《加拿大石油行业的竞争状况》(The State of petition in the Canadian Petroleum Industry)的研究表明这种交换是不受欢迎的。王室法律顾问、联合调查法案委员会的调查与研究主任Robert J�Bertrand主编了这一长达八卷的研究:《加拿大石油行业的竞争状况》(Quebec,1981)。本文的所有参考资料均来自于第5卷《精炼部门》。以下将把这一研究称为《加拿大研究》。并且,此份《加拿大研究》(Canadian Study)还列出了各种文件(如契约、公司内部备忘录、信件等)以及各种证词来支持其下述观点:在各领先石油企业中,交换成为一种推动和完善垄断发展的工具。关乎这些契约目的和细节的证据通常都是机密文件,所以很难获得。但是,对合同交易成本特征进行微观评价时,详细的知识非常有价值,有时甚至至关重要。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可信的承诺:用抵押品支持交易(14)
A�源于《加拿大研究》的证据(The Evidence from the Canadian Study)《加拿大研究》的第五卷谈论了冶炼生产部门的情况。该卷提出支持性的证据表明企业间的供应使大的冶炼厂商在以下四个方面完善卖方寡头垄断。《加拿大研究》声称:“对主要精炼厂商的利益及行为进行详细考察表明,安排各种精炼协议都是为了限制竞争。收集信息,意图控制较小企业,强征入门费用,运用各种方法限制下游企业的增长,这些都不是人们通常期望一个竞争性市场所具有的特点。”(1)这种协议提供了关于竞争对手投资与市场营销计划的极富价值的信息(p�56);(2)大企业或者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能够借助各种交换条款控制较小企业(p�49~50);(3)以支付“入门费”作为供货条件的做法极大地破坏了自由竞争(p�53~54);(4)交换协议在增加供给和补充性供给方面施加了种种限制(p�51~52)。
通过基本的比较体制来研究考察前两个方面并不能得出满意的结果。例如,如果假设竞争对手之间的交易富有效率并且允许签订单边供给协议(如果不是交易的话),那么就会出现由交换引起的令人不快消息披露。而在这一披露过程中,企业投资和市场营销计划也会不可避免地被披露出去。相应地,如果用比较制度来评估,这种信息披露存在的不合理性就会被视为是所有长期交易存在的不合理性。而不应该一味地指责交换。
交换允许企业实现讨价还价的优势,因而是一种反对自由竞争的做法,这种观点同样是错误的。正确的观点应该是,人们应该认识到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必定会实现这样的讨价还价的能力。由于未能阐明交换与单边贸易在讨价还价方面有何不同,所以这种反对意见并没有说服力。
而对入门费和营销限制的反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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