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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哥尔摩仲裁的范围。
但如果达能变更仲裁请求,要求在国外进行分家仲裁,程序就又变复杂。首先国际仲裁久拖不决,其次就可能彻底断了谈判解决达娃之争的路子:达能临死也要拉个垫背的,选择以高成本解决纠纷,宁肯自己损失,不让娃哈哈好过。毕竟人民币购买力虽然高,对欧元的汇率还是低的多;达能拼着受一些小小损失,却可以换得宗庆后伤筋动骨。
因此娃哈哈需要在国内抢先诉请解散合资公司,即请求法院强行分拆合资公司,清算资产。这是一记绝杀,如果有一丝一毫可以回旋的余地,我们不会这样选择。
在协调解决达娃之争的过程中,我们曾拿出来多个方案:第三方资本介入达娃之争、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合并上市,以及谈判协商达能出售其合资公司股权。共同上市、娃哈哈筹资要约收购达能股份的方案是我最赞成的,原因很简单:这个方案解决了定价问题,同时也解决了达能仍旧控制同业企业、并且同时参股甚至控股其他同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宗庆后认为达能应该交出在娃哈哈的控股地位,这就随便达能爱在哪儿投资投资、爱在哪儿控股控股,但是不允许达能在控制娃哈哈的同时,参股其他同业企业。宗庆后不想生活在“合作伙伴”的复杂竞争之中。达能也同意让步到五十对五十,同意交出控股权;不过宗庆后在合资十年来心里头一直认为达能占娃哈哈资产的30%多,认为达能拿走50%还是占便宜了。其余两个方案涉及到股权买卖的问题,而达能开出的价格一如既往的是天价——几百个亿,天价买卖是一个不能接受的条件,谈判必然破裂。
“和”需要天时地利人和,但“分”不需要。硬梆梆的法律足以公平公正地把合资公司解散,给双方一个分拆的价码。法律分配的是现实的利益,这是对付达能“漫天讨价”,宗庆后“就地还钱”的最好的方略。
于是,我与宗庆后探讨公司解散清算的问题:这我考虑已久。
显然,宗庆后早就想过这个问题,他说:“可是——合资合同里约定了仲裁条款,解散也应该在斯德哥尔摩仲裁。”
“由主管机关批准解散就不需要斯德哥尔摩仲裁;而且从法院走司法解散程序,我认为也是说的通的。”我告诉宗庆后,合资公司现在是“董事长期冲突、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符合解散公司的条件。
我说话一向有保留,时间长了宗庆后就习惯了,听我这么一说,他马上明白我是深思熟虑以后才跟他提到解散之诉的。于是,宗庆后拿着我们的法律意见去咨询,不光找律师、找法官,还找浙江省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听了,觉得娃哈哈解散公司这个主张真是“十分占理”。
所以当时深陷“个税门”的宗庆后心里其实非常高兴,因为“决心”与“希望”同时来到,一方面达能捅破个税案给了宗庆后彻底分家的决心,一方面我提出的解决方案给了宗庆后强行拆散合资的希望。
宗庆后比较容易激动,他非常高兴地表示要抓牢机会,一举击破达能,催着我去立案解散合资公司。可没过十天,又着急地给我打电话,让我撤诉。为什么呢?
原来达能也害怕宗庆后走这一着棋,于是就在媒体上炮制了一篇报道,“披露”宗庆后要着手解散公司。其实这是达能在打预防针呢。达能希望稳住宗庆后,等到斯德哥尔摩仲裁。国内的仲裁庭也问宗庆后的律师:“有这么回事吗?”律师赶紧辩称:“没有!没有!”书包 网 。 想看书来
解散之诉奠定分家价款(2)
于是,仲裁庭就对娃哈哈一方说:“希望在仲裁程序进行当中,你们能够尽量保持现状,不要扩大事态。”斯德哥尔摩仲裁至少要排期到2009年元月才能开庭,所以仲裁庭要求当事人不要采取新的措施,保持现状,等待裁决——仲裁庭担心宗庆后把合资公司弄成一个空壳。
宗庆后也在算账:如果能在斯德哥尔摩仲裁得胜,就相当于在国际上做了一次免费广告。他希望获得这次广告机会,因而选择配合仲裁庭。他十万火急地找到我,说要打胜斯德哥尔摩战役。他要全世界都知道娃哈哈没有错;而且,光有国内的判决还不够有说服力,他需要斯德哥尔摩的裁决,一解心头之恨,彻底扬眉吐气。
对此,我持不同意见,不要跟达能、仲裁庭那么认真。仲裁庭不是救世主,也不是神仙皇帝。作为事后救济、第三方救济,仲裁与诉讼治不得病,也救不得命,只能是打消耗。败诉的一方要赔钱,胜诉的一方若因为要应付仲裁、诉讼耽误了经营,也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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