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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双收入家庭,同样收入、但只靠一个人挣钱的家庭要支
付更多的所得税。出现这种看似不公正的现象,是因为我们的制度是以个人为单位(而非家
庭)课税的。还因为我们的税收比例是“累进”的,也就是说,随着你的收入增长,需要缴纳
的所得税也越来越多。是以,倘若A家庭靠丈夫养活,丈夫一年收入60
000澳元,妻子待在家里照料孩子,他们要缴纳的所得税,就比丈夫妻子都上班、每人每年各
挣 30
000澳元的B家庭高得多。很明显,A家庭只能享用一次纳税起征额(也就是预先可扣除6000澳
元不纳税),B家庭却能享用两次,而且适用的税率更低。
如果你认为这有失公平,约翰?霍华德也是这么想的—我猜珍妮特?霍华德大概也一样。早在2
0世纪70年代就任费兹政府的财政部长时,霍华德先生就认为,单收入家庭在纳税时,应当把
收入分摊在丈夫和妻子两人头上,这样更公平。对此,你或许并不知情(这事儿从来没上过
报纸头条),但在霍华德就任澳大利亚总理的10年间,他一直不懈地为此努力。
再想想下面这个例子,引自悉尼大学经济学教授帕特丽夏?艾普斯2004年发表的一篇论文。在
2003~2004年之间,年收入 60 000澳元、育有一个5岁以下儿童的单收入家庭,需缴税12
000元。而收入总额一样,但由夫妇分别挣30 000澳元的家庭,缴税金额为10
000澳元多一点。在这个例子里,我们可以把双收入和享用两次起征点的优势简化地概括成一
年节约1900澳元,或者一个星期省36澳元。这也就是说,经过我们长期的努力,单收入家庭
的缴税额,基本上和夫妻分开的缴税额差不多了。按税务经济学家的行话,我们现有的税收
制度,其实已经很接近于“夫妻共同”缴税了。
现在再来想想这个。按2004年联邦预算公布的结果,单收入家庭的净缴税额一年跌了1560澳
元,而双收入家庭只跌了600澳元。新近的变化把两类家庭的税收差距减少了一半,平均每星
期只差18澳元。在此一过程中,我们离“共同”缴税制度更近了。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们的总理如何能够悄无声息地对我们的税收制度做出如此根本性的
变革(从以个人为课税单位,转为以夫妻为单位),却又丝毫没引起任何人的注意呢?注意
到霍华德先生小动作的人不多,既是因为他使用了间接、累进的手段,也是因为他从未当众
承认过自己的用意。但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对税务问题有发言权的专家,大多数是男性
—他们要么是压根没注意,要么就是认为此事压根不值得注意。少数女性税务专家早就注意到
了霍华德的小动作,可没人听她们的。
那么霍华德先生是怎么做的呢?首先,他引入了家庭税务补助金(family tax
benefit),然后一有机会就提升它的额度。为了履行选举承诺,他于1997年在国家预算中初
次引入补助金,2000年把它放到了GST税收改革方案当中,之后,又在2004年的预算中再度提
升补助金的额度—每个孩子补助600澳元。在这个过程中,他把补助金的最低额度,从一个孩
职业女性(3)
子每年补助600澳元,升到了差不多1700澳元。补助金的最高额度可达每个孩子一年4900澳元
。
这里有个窍门:要想申请补助金的家庭,要先做一个经济情况调查,而这个调查里的收入,
是按夫妻共同收入来定义的。所以,对于孩子尚未成年的夫妇来说,最终净纳税额(也即扣
除家庭税务补助金返还之后的纳税额)的很大一部分,不再按个人收入计算,而是按共同收
入来计算的。
当然,家庭税务补助金还有第二个部分:B部分。B部分的领用金额(现在一对夫妇一年可领
取2900澳元),不是按夫妻共同收入来计算的,而只算妻子的收入。而要想申请到B部分,妻
子的收入必须低到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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