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第1/5 页)
(2) 以适当的细节,供公众参阅(根据第105(b)(5)(A)节的规定,并由委员会判断,或根据
有关的法律,保护合理的秘密);如果检查报告中涉及的被查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的批评或缺陷是由事务所自己提出,而且在检查报告日后12个月内符合委员会的要求,则不向公众公开。
(h) 中期SEC复核——
(1) 应复核事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SEC将颁布的规则,请求SEC对其进行复
核,如果事务所:
(A) 根据小节(f),就检查报告草稿中某一项向委员会交换了意见,以及与委员会在定稿中
根据事务所交换的意见所做的评价产生分歧;
(B) 根据小节(g)(2),与委员会的决议不一致,检查报告涉及的批评或缺陷在检查报告日后
12个月内未符合委员会的要求。
(2) 复核的处理——SEC关于第(1)段所述复核的任何决定,不应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
25节再次复核,或根据美国法典第704节第5章,应被视为“最后的裁定”。
(3) 时间——第(1)段所述的复核,应在造成复核事项发生(第(1)段(A)或(B)小段)后的30
日期间内进行。
第105节 调查和惩诫程序
(a) 总则——委员会应根据规则以及本节的要求,制定针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公平
的调查和惩诫程序。
(b) 调查——
(1) 调查和惩诫机构——根据委员会规则,委员会可以对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人员的
任何活动或执业行为或疏忽进行调查,如果这些行为可能违反了本法的条款、委员会的规定、证
券法律关于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及会计师义务与责任的条款,包括SEC根据本法发布的规定或专
业准则,而无需考虑违规行为如何引起委员会的注意。
(2) 证词和文件的提供——除了委员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行为外,委员会的规定可以:
(A) 在委员会认为与调查相关或重要的情况下,要求事务所或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
任何人员陈述证词;
(B) 在委员会认为与调查相关或重要的情况下,要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任何有关人员,
不论他们位于何处,提供审计工作底稿和其他事务所拥有的文件;委员会可以检查事务所或有关人员的帐册、记录,以便确定提供的文件或材料是否准确;
(C) 在委员会认为与调查相关或重要的情况下,通过适当的通知,在调查所需要的范围内,
根据委员会规定,要求包括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在内的任何人陈述证词,提供文件;
(D) 在委员会认为与调查相关或重要的情况下,规定向SEC请求签发传票的程序,要求包括
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在内的任何人陈述证词,提供文件。
(3) 不配合调查——
(A) 总则——如果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任何有关人员拒绝陈述证词、提供文件,或拒绝进
行与委员会合作的其他活动,则委员会可以:
(i) 暂停或禁止此人在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执业,或要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与此人的
联系;
(ii) 暂停或吊销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
(iii) 根据委员会的规定,采用委员会认为是适当的其他较轻处罚措施。
(B) 程序——委员会采取的任何措施均应遵守第107(c)节的规定。
(4) 协调和移送——
(A) 协调——委员会应当将其对可能违反证券法律事项的未决调查通知SEC,以便与SEC执
法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以保障SEC的调查工作。
(B) 移送——委员会可以将按照本节规定的调查移送:
(i) SEC;
(ii) 其他任何联邦职能管理当局(正如在Gramm…Leach…Bliley法案中规定的那样),如果调
查涉及的审计报告所服务的机构处于这些当局的管辖范围;
(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