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部分(第4/4 页)
,凶器很可能是砖块。颅后有大片撞击伤,比颅顶的伤口要严重,但也不是致命伤;伤口中有白灰和泥土,显然分别在墙上和泥地上撞击过,与现场发现一致。颈部有扼痕,喉头两侧有椭圆形指压痕和指甲痕,表皮剥脱并有条状伤痕。颈部的伤是致命伤,死亡原因是扼颈造成的窒息。
死者面部遭受到猛烈的击打,造成表皮损伤和皮下出血。口腔内有多处损伤,并缺了三颗牙齿。此外,死者四肢有多处防卫性损伤,显示死者曾经激烈地反抗过。
技术科柳云飞的发言风格与于海波类似,也是不带任何感情的一连串的专业术语。好在柳云飞一向言辞简练,繁琐的鉴定过程一语带过,简明扼要地给出结论。
他指出,对现场采集到的烟头进行了唾液分析,识别出它的主人为B型血,与前两起案子的结果一致。
在沾有被害人血迹的墙面附近采集到的淡褐色污渍,被证实属于人类血液,血型为B型,与被害人的O型血型不相同,而与烟头主人的血型一致。
现场采集到的鞋印与清钢厂发给职工的翻毛皮鞋鞋底花纹一致,鞋码为四十二码,与前两起案子采集到的不明嫌疑人的鞋印一致。
在距离案发地点一百来米处采集到的自行车轮胎印痕,属于凤凰二十八英寸前杆车轮胎;轮胎花纹中的附着特征,与第二起案子中清钢厂保卫处提取到的不明车辆轮胎花纹一致。
技术科的鉴定结果,进一步证实了三起案件为同一个凶手所为。
洪建阳汇报了对嫌疑人的搜索情况。
比起前面几位有着明确结论的发言人来,他没有任何结论,只有一份有待甄别的嫌疑人名单。
他说,与前两起案子不同,这件案子发生后,职工们积极主动地提供线索,加上现场勘查得到的线索的补充,他们先后逮捕了三十四名嫌疑人。这些人全都是案发当晚十二点十分之后回到宿舍的,并且除了一人外,其余嫌疑人的不在场证明均未得到证实。
�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