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部分(第3/4 页)
新西兰等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
(二)从中国的情况看,“到期收回”非常普遍。
1。解放前的案例。
例1:英商新沙逊洋行()用出租土地给他人翻造新屋到期屋归地主的办法,在上海“归进”了大量房屋。光绪十五年(1890年)沙逊以116000银两的代价取得苏州河北岸的山西北路口的德安里产业,土地面积亩,除12亩空地外,其余都建有房屋,沙逊在收了31年房租后,民国10年(1921年),将此地出租给怡和洋行买办祝兰舫,翻建市房130幢,里弄住宅197幢和仓库6座。租地合约规定:租期25年,期满房屋连土地无条件归土地出租人所有。
例2:程谨轩在沙逊洋行修房兼收租,见出租的房屋陈旧危险需要翻建,便乘机提出承租旧房基地翻建房屋,工本由他负担,以25年为期,到期房屋归土地业主,并按原房租数付地租,洋老板欣然同意。程谨轩首先选择了今上海北京路泥城桥一带每幢月租2~3元的旧房,将拆下的旧料整理利用,所费资金每幢不足百元,建成后却可收高于原来2倍以上的房租,2年内把造价全部收回。10余年间,程谨轩用同样办法,翻建了沙逊大量旧屋。
例3:1916年4月,永安公司的代表郭泉与犹太富商哈同的律师科士打签订了“租地造房”合同,以租金每年白银5万两向哈同租用上海南京路的9亩土地建造6层商业大楼,租期30年。合同约定,租期满(即1946年)后大楼及其所有设施归哈同所有,如哈同愿意将大楼继续出租永安公司有优先租赁权。1946年12月租约期满,哈同已死多年,该地产继承人哈同养子乔治·哈同拟出售产权。于是又由郭泉出面,以万美金买下了这块地产。
例4:周浩泉于1929年租到上海现重庆南路太仓路口一块2亩多的土地。合同规定:租期22年,期满屋归地主;地租每年2200元;建造30幢3层新式住宅。
例5:1931年10月,出租人监理公会总布道会妇女部的全权代表孔慧珍与承租人扬子饭店(筹备处)全权代表叶坤、张德卿订立租地造屋合同,承租人租赁出租人位于上海云南中路287号的亩土地,租期为20年(1931年10月1日起,1952年6月30日止),租期满后,土地及地上房屋应交还出租人。
2。解放后的案例。
一是从政府文件看,“租地造屋期满土地连同地上物归土地所有权人”这个传统基本被认可。关于租地造屋期满屋归地主解放后应否履行契约问题,1951年5月财政部(1951)财农字90号文曾明确规定租地造屋期满房屋产权可按原契约划归土地所有人。1956年房地产业公私合营和1958年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后,不少省市宣布城市土地国有化。上海虽未宣布过,但对1982年前城市土地是否国有化一直有争议。针对这一情况,1983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83)第9号文确认“本市在新宪法颁布实施以前,仍承认城市土地私有”。1989年11月建设部(1989)建房字第512号《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中有关“历史上遗留的‘借地(或租地)建房不拆屋’的房产,凡过去已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作过产权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登记;未作过处理的,其契约内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按契约规定予以登记”的规定,承认了民间契约的有效性,为处理租地造屋期满屋归地主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从实践看,到期收回的案例很多。
例1:1950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承租人)与上海静安寺(出租人)签订租地合同,租用静安寺亩土地,租期5年(从1950年1月1日起,到1954年12月31日),期满之后,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再行续订租约。地租每半年计算一次。
例2:1982年4月4日,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甲方)与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建造办公大楼的合同。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负责资金,自办公大楼建成之日起计,合作期限10年。合作经营期满之后,该办公大楼完整地、无偿地归甲方所有。
例3:1984年8月12日,上海市锦江联营公司(甲方)与香港信谊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规定,乙方在上海独资建设一座五星级旅馆(静安希尔顿饭店),占地万平方米,场地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旅馆的设计、建造和经营,在双方商定的年期内(经营期为2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