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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出来这次会议给他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我讲话以后,便进行了讨论。有人表示愿意供给我许多事实。我感觉受到了鼓舞。我发现听众当中懂英文的很少。我觉得在这个国家英文知识是很有用的,我劝那些有时间的人学习英文。我告诉他们就算是上了年纪的人,还是可以学会一种语文,并举出实例证明。我打算开办一个英文班,此外,我还答应为那些愿意学习英文的人进行个别教授。
英文班没有开成,但是有三个青年人表示愿意在方便的时候学习,条件是我到他们住的地方去上课。其中有两个是穆斯林,一个是理发员,另一个是职员,第三个是个印度教徒,是一个小店员。我一一满足了他们的要求。我对于自己的教学能力是没有顾虑的,我的学生也许会厌倦,但是我决不会。有时候我到他们那里去了,却发现他们正在忙着做生意,可是我并没有失掉耐性。他们都不想把英文学得多深,但是有两个学了大约八个月以后,可以说是大有进步。有两个人学会了用英文记账和写普通的商业信札。那个理发员的雄心仅限于学会应付他的顾客。他们学习英文的结果是,有两个学习具备了获得较多收入的能力。
我以为那次的集会结果还算圆满。就我记忆所及,那次会议还决定了以后每周或者可能时每月开一次这样的会。这种会大体是按时举行了,会上大家还自由地交换了意见。结果是,凡是当时住在比勒托里亚的印度人,没有一个我不认识,他们的情况我也没有不熟悉的。这就推动了我去见比勒托里亚的英国监督官贾科布斯·戴·韦特先生。他很同情印度人的处境,但他没有什么势力。虽然他答应尽力帮助我们,还请我需要的时候随时去找他。
这时我便写信给铁路当局,告诉他们,就是根据他们自己的规章,印度人所受的旅行限制是不公正的。我得到了一封回信说:印度人只要是服装合式的,都可以买头、二等车票。这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因为谁的服装才算“合式”,决定权仍然操诸于站长。
这位英国监督官给我看过一些有关印度人事务的文件。铁布赛以前也给我看过类似的文件。我从这些文件里得悉,印度人是如何残酷地被驱逐于奥伦治自由邦之外。
总之,我在比勒托里亚的居留使我有可能就德兰士瓦和奥伦治自由邦的印度人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情况进行了一次深入的研究。我并没有想到这个研究以后对我会有那么大价值,因为,我本来打算年底就回国,或者更早一些,如果那件案子年前可以结束的话。
然而,上帝却另有安排。
第十三章 “苦力”是怎么回事
在这里要充分描述印度人在德兰士瓦和奥伦治自由邦的情况是不合适的。谁要愿意充分了解那里的情况,我建议他读一读我所写的《南非非暴力抵抗运动史》。可是,在这里提纲挈领地谈一谈还是必要的。
奥伦治自由邦的印度人,由于1888年或者更早的时候所订立的一个特殊的法律,而被剥夺了所有的权利。如果他们想在那里住下去,他们只有到旅馆去当招待员或者做一些其他类似的卑贱工作,才有可能。做生意的都被赶走了,虽然也给了一点点名义上的赔偿。他们请愿,递了申诉书,但是没有下文。
1885年德兰士瓦通过了一个非常严酷的法律,1886年略有修改。根据这个修订过的法律,所有的印度人到德兰士瓦都得交纳三英镑的人头税。除非在特别划给他们居住的地区内,他们不得私有土地,而实际上即使在这种地区内,他们也没有土地的私有权。他们没有选举权,所有这一切都是根据那个为亚洲人而立的特殊的法律,其他适用于有色人种的法律对他们也有效。根据这些法律,有色人种,印度人都不得在公共的人行道上行走,如果没有许可证,不得在夜间九时以后出门。这最后一项规定,对印度人来说,是很偏激的。凡被认为是“阿拉伯人”的人,作为一种优待,都可以免受这项规定的约束。这么一来,谁能享受优待自然就要仰承警察的鼻息了。
那时我得经受这两项规定的效验。我常常在夜间和柯慈先生外出散步,我们很少在十时以前回家。如果警察把我抓起来了,那可怎么办呢?这个问题,柯慈先生比我还关心。他给他们的黑人仆人发过通行证,可是他怎么可以发给我?只有做主人的才可以发许可证给他的仆人。即使我要一张通行证,而柯慈先生也打算发给我,他也不能这么干,因为这是犯法的。
于是柯慈先生或者他的一些朋友便带我到当地的检察长克劳斯博士那里,原来我们还是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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