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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银行信用兑付。至于受领征书是出卖或是保留,那就看他对于金银条块价格的涨跌,作怎样的判断。但此种银行信用与受领证书,大都不会长久保留亦无长久保留的必要。有受领证书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老是发现有许多银行信用或银行货币,让他以普通价格购买;同样,有银行货币并要提取金银条块的人,也发现有同样多的受领证书,让他购买。
银行信用所有者及受领证书持有者,是银行的两种不同债权人。受领证书持有者,不把等于被领金银条块价格的一定数额银行货币,给与银行,就不能提取受领证书上所记明的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银行货币,他就得向有银行货币的人,购买银行货币。但有银行货币的人,若不能向银行提出受领证书,表示自己所需要的数额,他亦不能提取金银条块。如果他自己没有受领证书,他亦得向有受领证书的人,购买受领证书。有受领证书的人,购买银行货币,其实就是购买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权力,这种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比其银行价格高百分之五。所以,他为购买银行货币而通常支付的那百分之五贴水,并不是为了一种想象的价值,而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有银行货币的人,购买受领证书,其实亦就是购买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权力,这种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一般比其造币厂价格高百分之二乃至百分之三。所以,他为购买受领证书而支付的价格,亦同样是为了一个真实的价值而支付的。受领证书的价格及银行货币的价格合起来,便构成金银条块的完全价值或价格。
以国内流通的铸币存入银行,银行既给予银行信用,也发给受领证书,但这种受领证书,通常是没有价值的,也不能在市场上售得什么价格。例如,以值三盾三斯泰弗的达克通存入银行,所换得的信用只值三盾,或者说比流通价值低了百分之五。银行虽亦同样发给受领证书,使持票人得在六个月内任何时候,支付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提出存在银行的达克通,但这种受领证书,往往不能在市场上售得什么价格。三盾银行货币,虽大都可在市场上售得三盾三斯泰弗,即在提出以后,可得到达克通的完全价值,但由于在提出以前,须纳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所以得失相衡,恰好互相抵消。可是,假若银行贴水,降为百分之三,这种受领证书便可在市场上售得若干价格,便可售得百分之一点七五了。但现令银行贴水,大都在百分之五左右,所以,这种受领证书往往听其满期,或者象人们所说,听其归银行所有。至于储存金达克所得的受领征书,就更常听其满期,因为其仓库租金为千分之五十,尤为昂贵。在这种铸币或条块的储存听其归银行所有时,银行往往可得利百分之五,这百分之五,可看作是永远保管这种储存物的仓库租金。
受领证书过期的银行货币的数额,必然是很大的。受领证书已经过期的银行货币的数额,必定包含银行当初的全部资本。据一般假设,银行当初的全部资本,自从第一次存入以来,就没有一个人想要调换新的变领证书,或把储金提出,因为根据我们上面举出的种种理由,那就无论采用那两方法中任何一个,都必然是有损失的。但这数额无论是怎样大,在银行货币全额中所占的部分,据假设是很小的。阿姆斯特丹银行,过去好几年来,是欧洲最大的金银条块仓库,但其受领证书却是很少过期的,或很少照一股所说归银行所有。比这大得多的那一部分银行货币或银行账簿上的信用,都是过去好几年来,由金银条块商人不断储存、不断提取而创立的。
没有受领证书,即不能向银行有所要求。证书过期的那比较小量银行货币,和受领证书还是有效的那比较大量银行货币混在一起,所以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额虽很可观,但决没有某一特定部分银行货币永远没有谁来要求。银行不能为同一事物而对两个人负担债务人的义务;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所有者,在未购得受领证书以前,决不能要求银行付款。在平静的时候,他要按照市场价格购得一张受领证书,毫不困难。这种价格,和根据受领证书有权向银行提取铸币或金银条块能在市售卖的价格,一般是相符合的。
但在国难时期,情形就两样了,例如,1672年法兰西人侵入时,银行货币所有者都想从银行提出储金,归自己保存,大家都需要受领证书。这种需要,可能非常地提高受领证书的价格。有受领证书的人,可能作非分之想,不要求各受领证书所记明的银行货币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却要求百分之五十。知道银行组织的敌人,甚至会把一切受领证书收买进来,以防止财宝搬出。一般认为,在这非常时期,银行会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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