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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购买外国汇票的人,对于售卖外国汇票的银行,不仅要对运送货币的天然风险、周折与费用付出代价,而且要对由于禁止金银输出而产生的意外风险付出代价。汇兑愈是不利于一个国家,贸易差额亦必然愈是不利于这个国家。与贸易差额顺差的国家比较,贸易差额逆差的国家的货币价值必定相应地低得多。譬如,英、荷两国间的汇兑,若百分之五不利于英国,则在汇兑时便须以英银一百零五盎斯购买荷银一百盎斯的汇票。英银一百零五盎斯既然与荷银一百盎斯的价值相等,故亦只能购得相应数量的荷兰货物。反之,荷银一百盎斯却与英银一百零五盎斯的价值相等,故亦可购得相应数量的英国货物。总之,售给荷兰的英国货物将以低得那么多的价格出售,而售给英国的荷兰货物又将以高得那么多的价格出售,这都是由于汇兑的这种差额。英国货物所换回的荷兰货币少得那么多,而荷兰货物所换回的英国货币却多得那么多。所以,贸易差额就必然在那么大的程度上更不利于英国,必须把更大数量的金银输往荷兰,以弥补差额。
以上的议论有一部分是有理由的,有一部分却是强辞夺理的。认为贸易上的金银输出往往有利于国家的议论,是正确的。认为在私人觉得金银输出有利时,禁令不能防止金银输出的议论,也是正确的。但他们如下的议论却是强辞夺理,即:要保持或增加本国的金银量,比要保持或增加本国其他有用商品的数量,需要政府更大的关心;自由贸易能确保这些商品的适量供应,毋需政府给予那样的关心。他们又说,汇兑的高价必然加剧他们所谓的贸易差额的不利程度,或导致更多的金银输出,这样的说法也是强辞夺理。诚然,这种高价极不利于该欠外国债务的商人。在购买外国汇票时,他们要以高得那么多的价格付给银行。但是,虽然由禁令而产生的风险可能使银行索取额外费用,却未必会因此而输出更多的货币。这种费用,一般是在走私时在国内支付的,它不会使人在所需汇出的数目以外,多输出一文钱。汇兑的高价,也自然会使商人努力平衡他们的输出和输入,使他们尽量缩小他们的支付额。此外,汇兑的高价必定会产生类似课税的作用,因为它增高外货的价格,从而减少外货的消费。所以,汇兑的高价不致于增加他们所谓的贸易逆差额,而只会减少他们所谓的贸易逆差额,因而也会减少金银的输出。
尽管这样,那些议论却使听取它们的人深信不疑。它们是由商人们向国会、王公会议、贵族和乡绅们陈述的;是由那些被认为了解贸易的人向那些自认为对这种问题一无所知的人陈述的。贵族及乡绅和商人一样,都从经验中知道,国外贸易可以富国,但对国外贸易如何富国的问题,他们却没有一个懂得清楚。商人们完全知道,国外贸易如何使他们自己富裕。理解这个问题,原是他们的份内之事。但了解国外贸易如何富国的问题,却不是他们的份内之事了。除了在他们要向国家请求改订国外贸易法案的时候,他们从来不考虑到这个问题。只有在请求改订法律的时候,他们才必须陈述国外贸易的有利结果,才必须陈述现行法律如何阻碍这种有利的结果。他们向那些要对这种事情作出决定的裁判官说,国外贸易可以带货币回国,但国外贸易法却使国外贸易所带回来的货币比没有这种法律的时候少。裁判官听了这个说法,也觉得十分满意。这种议论于是产生了预期的效果。法兰西和英格兰的金银输出禁令,仅以本国的铸币为限。外国铸币和金银块的输出,听其自由。在荷兰和其他一些地方,这种自由甚至扩展到本国铸币。政府的注意力,从对金银输出的监视,转到对贸易差额的监视,而把贸易差额看作能够引起国内金银量增减的唯一原因。他们放弃了一种毫无结果的监督,转向另一个更为复杂、更为困难但却是同样毫无结果的监督。托马斯·孟的《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不仅成为英格兰而且成为其他一切商业国家政治经济的基本准则。内地或国内贸易,尤其重要的是,即那种以同量资本可提供最大收入而又能使本国人民获得最大就业机会的贸易,却被视为只是国外贸易的辅助。据说,国内贸易既不能从外国带货币回来,也不能把货币带出国外。所以,除非国内贸易的盛衰可以间接影响国外贸易的状况,否则它就决不能使国家变得更加富裕或更加贫困。
没有葡萄园的国家,须从外国取得葡萄酒;同样,没有矿山的国家也无疑地必须从外国取得金银。然而,政府似乎不必更多注意某一物品而更少注意另一物品。一个有资力购买葡萄酒的国家,总会获得它所需要的葡萄酒;一个有资力购买金银的国家,决不会缺少那些金属。金银象一切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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