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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下的资本可以收回,并提供很大的利润。不过,就连这种农民的借地权,也有一个长时期是极不可靠的。今日欧洲有许多地方的情况也是如此。土地换了新主,即使租期未满,可把农人逐去,不算非法。在英格兰,甚至得依虚构的普通退祖法取回租地。如果地主使用违法的暴力手段驱逐农民,农民所能凭借以取获赔偿的诉讼章程,是极不完善的。农民并不一定能恢复占有原来的土地,他们通常只能获得损失的赔偿,而且所偿决不能等于所损。在欧洲,英格兰也许是顶尊重耕农的一个国家。但那里,亦迟至亨利七世十四年,方立改佃诉讼法。规定改佃时,佃农得要求赔偿损失,并得要求恢复借地权。此种要求,不必由一次审问而审结。这个诉讼法,施行极其有效,所以,近来,地主若要为占有土地而起诉,他常常不用地主名义,按权利令状起诉,而常常用他的佃农名义,按退佃合状起诉。以此之故,在英格兰,佃户的安全等于地主了。此外,英格兰又规定,每年纳租四十先令以上的终身租地权就是终身保有的不动产,有选举国会议员的权利,耕农既大部分有这种终身不动产,所以政治上的势力也不小,地主因此更不敢轻视他们。我相信,欧洲除了英格兰,没有一个地方的佃农,未立租地权约,便出资财建筑仓彛В�慌挛�刂魉�岬摹U庵质�钟欣�谂┟竦姆�煞缢祝��鸬拇俳�执�⒏窭嘉按蠊馊俚淖饔茫�残肀任�桃刀��⒌乃�懈髦挚浯筇趵��鸬淖饔没挂�蟮枚唷�
保障最长租期使不为各种承继人所妨害的法律,据我所知,乃英国所特有。早在1449年,这种法律就由詹姆士二世传到苏格兰去。但当时,限嗣继承的财产的承继人,往往不许从一年以上的期间出租田地,所以,这法律的泽润未能尽量广布。最近,国会虽立法补救,但这些束缚仍太严厉。此外,在苏格兰,租地人又因没有选举议员的权利,所以不象英格兰加农那样,受到地主那么大的重视。
在欧洲的其他地方,虽亦保障佃农权利,使不受土地承继人和购买人的损害,但这种权利的保障期限仍甚短促。例如,法兰西初定租期为九年,近来才延长至二十七年。但二十七年为期的嫌太短,仍不足以鼓励佃农进行各种最重要的改良。我们知道,欧洲各地的地主,在古代原都是立法家。土地法都是为他们所设想的地主利益打算的。他们认为,为地主利益打算,祖先不应以土地长期出租,使得他们长期间不能充分享受土地的价值。贪而不公,必定眼光短浅。他们不会想到这种规定,一定会妨害改良,结果,一定会妨害他们自己的真实利益。
古代,农民对于地主,除了纳租,还须提供各种劳役。那种劳役,既不明定于祖约内,又不受任何规定支配,只要庄主诸侯需要,就得随命随到。这种全无规定的劳役,使佃农不知受了多少疼苦。苏格兰晚近把一切全无规定的劳役废止,不到几年,国内农民的境况就改善了许多。
农民的私役如此,公役又复同样横暴。公路的建筑修补(这种劳役,我相信,各处尚未废除,但横暴的程度不等),不过是一个例子罢了。在王军或王官过境时,当地农民,又有提供车马粮食的义务,那虽有代价,但代价定于食物征发官。我相信,在欧洲各君主国中,只英国一国,完全消除了食物征发的压迫。在法国和德国,那都未曾消除。
农民所负担的劳役义务,既如上述。农民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其不规则和横暴的程度也和劳役义务不相上下。古代贵族,虽不愿在金钱方面给君主以任何帮助,但毫不踌躇地听任君主对佃农征收贡税。他们没有看出,这种苛税终必严重地影响他们自身的收入。法国今天仍有贡税,那就是古代君王苛税的一例。贡税是加于假定的农民的利润的一种税,它是根据农民投在土地上的资本估定的。所以,农民为自身利益计,尽可能装穷,结果,他耕作所用的资本必减至尽可能少的程度。至于改良土地的资本,那就以减少到零为宜。即使法国农民手中积蓄了一点资本,亦将因有贡税,不愿投到土地上来。贡税事实上几乎等于禁止农民把积蓄投资于土地。此外,此种赋税被认为会抑低任何要完纳它的人的身分,使不仅不能与乡绅平行,且不能与市民并列。而谁租借别人的土地,谁就要完纳这种税。绅士,甚至有产的市民,都不愿受这种耻辱。所以,施行这种赋税的结果,不仅使从土地方面蓄积起来的资本不用来改良土地,而且使一切资本都不用来改良土地。英格兰以前曾有十分之一税和十五分之一税,就它们对土地的影响说,似乎是和贡税同一性质的税。
在这一切害农政策之下,要耕者来改良土地的可能性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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