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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了劳动的工资,降低了资本的利润。因使用资本而造成的利润既然减低了,为使用资本而付给的代价,即利息率,非随之减低不可。
洛克、劳氏、孟德斯鸿,还有许多别的作家,都以为,因为西属西印度的发现,金银量增加了,这增加就是大部分欧洲利息率低落的真实原因。他们说,这两种金属本身的价值减低了,所以,它们特定部分的使用,亦只有较小的价值,因而使用它们时出得起的价格亦较小。这个观念乍一看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实是错误的。这错误已为休谟充分揭露了,我们也许没有再讲的必要。但下面极简明的议论,或可进一步说明迷惑这几位先生的谬见。
在西属西印度尚未发现以前,大部分欧洲的普通利息率,似为百分之十。从那时起,各国的普通利息率,他已降为百分之六、百分之五、百分之四,甚至百分之三。姑且假设某国银价低落的比例,恰等于利息率低落的比例。比方说,在利息率由百分之十减至百分之五的地方,等量的银,现在所能购买的货物量,只等于从前的一半。这种假设,真与事实符合吗?我相信,事实决不如此,但这种假设,对于我现今要考察的那种学说却很有利。而且,就是根据这个假设,我们亦决不能说,银的价值的低落,有一点点减低利息率的趋势。困为,假若现今一百镑的价值仅等于昔日五十镑的价值,那现今十镑的价值亦就只等于昔日五镑的价值。减低母本价值的原因,无论它是什么,这原因也必然会减低利息的价值,且按同一比例减低其价值。母本价值与利息价值的比例,必然依旧,虽然利息率并未改变。如果利息率真是改变了,这两个价值之间的比例,就非改变不可。如果现今一百镑的价值,只等于昔日五十镑的价值,那末,现今五镑的价值,也只等于昔日二镑半的价值。所以,在母本价值折半的时候,把利息率由百分之十减至百分之五,那对使用资本所付的利息的价值,就只等于昔时利息价值的四分之一了。
在靠白银流通的商品的数量未曾增加的时候,银量增加,只会减低银的价值。这时,各种货品的名义价值,都会增大,但他们的真实价值,却依旧不变。它们可换得较多的银,但它们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所能维持和雇用的劳动者人数,必依旧不变。移转等量资本由甲到乙所需要的银量,可能增加了,但资本却没有增加。那让与证,象冗长的委托书一样,是累赘多了,但所让与的物品,却仍旧一样,而只能产生同样的效果。维持生产性劳动的基金既然依旧,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自然也依旧。所以,生产性劳动的价格或工资,名义上虽是增大了,实际上却是不变。以所付的银量计,工资虽是加大了,以所能购买的货物量计,工资却是依旧。资本利润,无论就名义说,就实际说,都无变动。劳动的工资,因为常以所付银量计算,所以在所付银量增加时,有时工资虽毫无增加,外表上却似乎已经增加。资本的利润,却不是这样。资本利润,不由所得银量的多寡计算。计算利润的时候,我们只计算所得银量与所投资本的比例。比方,我们说到工资,常常说这个国家的普通工资是每星期五先令;我们说到利润,常常说这个国家的普通利润是百分之十。但国内所有的资本,既和以前一样,分有这全部资本的国内各个人的资本的竞争,亦必和以前一样。他们做交易时所享受的便利和从前一样,所遭遇的困难也和从前一样。因此,资本对利润的普通比例依旧不变,而货币的普通利息亦依旧不变。使用货币一般所能支付的利息,必须受使用货币一般所能取得的利润的支配。
在国内流通界货币量不变的场合,国内每年流通的商品量的增加,却除了发生货币价值提高的结果外,还会引起许多别的重要结果。这时,一国资本,名义上虽是依旧,实际上却已增加。它可能仍继续由同量货币表示,但却能支配较大的劳动量。它所能维持和雇用的生产性劳动量增加了,劳动的需求因此亦增加。工资自将随劳动需求的增加而提高,但从表面上看,却可能似乎在下跌。这时劳动者所领受作为工资的货币量,可能比以前少,但现今这较少的货币所能购得的物品量,却比从前较多货币所能购买的物品量还要多。但无论在实际上和名义上,资本的利润都会减少。国内所有的资本总量既已增加,资本间的竞争,当然会随而增加。资本家各自投资的结果,即使所获,在各自资本所雇的劳动的生产物中所占比例比以前小,亦只有自认晦气。货币的利息,既然与资本的利润共进退,所以,货币的价值虽然大增了,换言之,一定量货币所能购买的物品量虽然大增了,但货币的利息仍然可能大减。
有些国家的法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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