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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生产性人手的部分必愈大,从而次年生产物亦必愈多。除了土地上天然生产的物品,一切年产物都是生产性劳动的结果。
固然,无论在哪一国,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都是用来供给国内居民消费,给国内居民提供收入,但无论出自土地或出自生产性劳动者之手,它们都是一出来就自然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往往是最大的一部分)是用来补偿资本,补充从资本取出来的食料、材料和制成品;另一部分,则或以利润形式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收入,或以地租形式作为地主的收入。就土地生产物说,一部分是用来补偿农场主的资本,另一部分用来支付利润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收入,或支付地租作为地主的收入。就大工厂的生产物说,一部分(往往是最大的一部分)是用以补偿厂商的资本,另一部分则支付利润,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收入。
用来补偿资本的那一部分年产物,从来没有立即用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而是用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至于一开始即指定作为利润或地租收入的部分,则可能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也可能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
把资财一部分当作资本而投下的人,莫不希望收回资本并兼取利润。因此,他只用以雇用生产性劳动者。这项资财,首先对其所有者提供资本的作用,以后又构成生产性劳动者的收入。至于他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的那一部分资财,从这样使用的时候起,即由他的资本中撤出来,放在他留供直接消费的资财中。
非生产性劳动者和不劳动者,都须仰给于收入。这里所谓收入,可分为两项:一,在年产物中有一部分,一开始即指定作为某些人的地租收入或利润收入;二,在年产物中又有一部分,原是用来补偿资本和雇用生产性劳动者的,但在归到获得它的人们手中后,除维持他们衣食外,他们往往不分差别地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者和非生产性劳动者。例如,不仅是大地主和富商,就连普通工人,在工资丰厚的场合,也常雇用个把家仆,看回木偶戏。这样,他就拿一部分收入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了。并且,他也许要纳一些税。这时,他所维持的那些人,虽然尊贵得多,但同样是不生产的。不过按照常情,原想用来补偿资本的那部分年产物,在还未用以雇用本要雇用的足够的生产性劳动者,推动他们工作以前,决不至移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劳动者在未作工获得工资以前,要想用一部分工资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者,是决不可能的。而且,那部分工资往往不多。这只是他节省下来的收入;就生产性劳动者的情况说,无论怎样,也节省不了许多,不过,他们总有一些。就赋税说,因为他们这一阶级的人数是很多很多的,所以,他们各各所纳虽很有限,但他们这一阶级所纳的,却很可观。地租和利润,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是非生产性劳动者生活所依赖的主要资源。这二种收入,最容易节省。它们的所有者可以用来雇用生产者,亦同样可以用来雇用不生产者。但是,大体上,他们似乎特别喜欢用在后一方面。大领主的费用,通常用于供养游惰人们的多,用于供养勤劳人民的少。富商的资本虽只用来雇用勤劳人民,但象大领主一样,他的收入也大都用来豢养不生产的人们。
我们说过,由土地、由生产性劳动者生产出来的年产物,一生产出来,就有一部分被指定作为补偿资本的基金,还有一部分作为地租或利润的收入。我们现在又知道,随便在哪一国,生产者对不生产者的比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两个部分的比例。而且,这比例,在贫国和富国又极不相同。
今日欧洲各富国,往往从土地生产物的极大部分用来补偿独立富农的资本,其余则用以支付他的利润与地主的地租。但在昔日封建政府林立的时候,年产物的极小部分已经足够补偿耕作的资本。因为那时候耕作所需的资本,不过是几头老牛老马,而它们的食物就是荒地上的天然产物,因此,也可把它们看作天然产物的一部分。这些牲畜,一般也是属于地主的,而由地主借给土地耕作者。土地的其余产物,也归地主所有,或作为土地的地租,或作为无甚价值的资本的利润。耕者大都是他主的奴仆,他们的身家财产,都同样是地主的财产。那些不是奴仆的耕者,是可以随意退租的佃户。他们所缴纳的地租,常常名义上和免役租一样,但事实上依然等于全部土地生产物。而且,在和平的时候,地主可随时征用他们的劳役,在战争的时候,他们又须出去服兵役。他们虽然住得离地主的家远一些,但他们隶属于地主,无异于住在地主家里的家奴。他们的劳役既然都须听地主支配,土地生产物当然是全部属于地主。现在欧洲情况却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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