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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亦都凭借纸币。除了兑须二十先令的钞票外,银币很少见到,金币尤其少见。银行林立,虽未免良莠不齐,以致议院有立法制裁的必要,但国家曾因银行设立而得莫大利益,却无可违言。我听说:格拉斯戈自银行创立以来,十五年间,商业竟已加倍。苏格兰的商业,自两公立银行(一名苏格兰报行,1693年国会议决创立;一名皇家银行,以国王敕令设立于1727年)在爱丁堡创立以来,就不只加了四倍。在这个短期内,苏格兰一般的商业,格拉斯戈的商业,是否这样增进,我不敢自作聪明,妄加断议。若果如此,则如此巨大的进展,似乎不能尽归功于银行的设立,或许还有别种原因。不过,说苏格兰这个时期的工商业大有增进,并且说银行设立,就是它们增进的一个大原因,总不见得错误。
在1707年英格兰和苏格兰合并前在苏格兰境内流通而在合并后不久拿到苏格兰银行再铸的银币价值,为四十一万一千一百一十七镑十先令九便士。关于金币,则无可稽考。但据苏格兰造币厂旧帐簿所录,似乎每年鼓铸的金的价值,略多于银。当时有许多人惟恐银一入苏格兰银行即不能复为己有,所以有许多银币,始终没有拿到苏格兰银行去;此外,还有若干流通的英格兰铸币,亦未曾缴进去。所以,未合并前,苏格兰通用的金银币价值,合计不下于一百万镑。这数额似乎构成当时苏格兰全部的通货,因为当时苏格兰银行虽没有竞争者,它的钞票发行不少,但在全部通货中,仅占极小部分。现在苏格兰的全部通货,估计当不下二百万镑,其中金银币大概不过五十万镑。但是,苏格兰的金银币虽是大减了,它的真实财富,它的繁荣,却丝毫未受损害。反之,农工商各业的发达,是很明显的,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亦很明显。
银行发行钞券的主要方法,是贴现汇票,换言之,是垫付货币,收买未满期的汇票。汇票不等期满,即可持票往银行预贷现金。银行方面,就计算到期应收的利息,在全部贷额中扣除。到期后,汇票的兑付,既可偿还银行预贷出去的价值,还会带来利息形式的纯利润。银行贴现汇票,是以本银行发行的钞券支付,并不是以金银支付。银行家可以根据经验,在可能范围内,尽量把钞券垫付出去,所以,他所能贴现的汇票金额,可以加多,他在利息方面所能获得的纯利益,亦自然加多了。
苏格兰的商业,今仍不甚繁荣,在上述两银行创立时,尤不足道。如果该两银行单单经营汇票的贴现,营业必甚寥寥。所只,它们发明另一方法来发行信用券,即所谓现金结算法。随便那一个人,只要他找得到两个有确实信用并有确实地产的保证人担保,并允在银行要求偿还时即如数还清所借金额及其法定利息,就可向银行商借一定数额的款项如二千镑或三千镑。我相信,这种贷放方法,世界各处银行都有。但据我所知,苏格兰各银行所接受的还款条件特别简易。这也许是他们银行营业旺盛、国家得益深厚的主要原因。
在苏格兰,凡具有上述信用条件向银行按照这个方法借到比方说一千镑的人,可以随时分期还款,有二三十镑就可付还一次。银行方面就以每次收款的日期起,至全数偿清的日期止,计算每次所收回的数额,并在全部金额的利息中,减少相应数目的利息。各种商人,各种实业家,都觉得这种方法很便利,因而乐于助长银行的营业,不但在一切支付上都欣然接受银行钞票,并劝人接受。在顾客商借货币时,银行大都以本银行的钞票付给。商人以钞票购买制造者的货物,制造者以钞票购买农业家的食料、材料,农业家以钞票付给地主作为地租,地主以钞票付给商人购买各种便利品、奢侈品,商人最后又把钞票还给银行,来抵销借款。因之,全国银钱来往,几乎无往不用钞票。银行营业,自然就旺盛了。
赖有现金结算法,商人们得推广营业,而不致有危验。假设有两商人,一在伦敦,一在爱丁堡,所经营的营业相同,所投下的资本相等。爱丁堡商人因有现金结算法,所只营业规模能够搞得较大,人员能够用得较多,而不致有危险。伦敦商人则因无现金结算法,常须在自己金柜内或在银行金柜内(那自然没有利息)保有巨额货币,只应付不断的索讨赊购贷款的要求。假定常须保有五百镑,那末,和不需常常保有现金五百镑滞财的场合比较,堆栈内货物的价值,就会少五百镑。假设商人保有的存货普通每年脱售一次,这时候,与无需保有滞财的场合比较,他就困为常须保有五百镑滞财,所得而脱售的货物,总少五百镑的价值。在这场合,他每年的利润,他所能雇用以办理销售事务的工人,都必定比他能多卖五百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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