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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那全部资本。假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他便不会有雇用工人的兴趣;而且,如果他所得的利润不能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只进行小投资。
也许有人说,资本的利润只是特种劳动工资的别名,换言之,不外是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工资。但利润与工资截然不同,它们受着两个完全不同的原则的支配,而且资本的利润同所谓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不成比例。利润完全受所投资本的价值的支配,利润的多少与资本的大小恰成比例。假定某处有两种不同的制造业,各雇用劳动者二十人,工资每人每年十五镑,即每年各需支工资三百镑,而该处制造业资本的普通年利润为百分之十。又假定一方每年所加工的粗糙原料只值七百镑;另一方所加工的精细原料值七千镑。合计起来,前者每年投下的资本不过一千镑;而后者却有七千三百镑。因此,按百分之十年利计,前一企业家每年预期可得一百镑的利润;后一企业家每年却预期得到七百三十镑的利润。他们的利润额,虽那么不相同,他们的监督指挥却无甚差别,甚或全然一样。在许多大工厂里,此类工作大抵托由一个重要职员经管。这个职员的工资,正确地表示了监督指挥那一类劳动的价值。在决定这职员的工资时,通常不仅考虑他的劳动和技巧,而且考虑他所负的责任;不过,他的工资和他所管理监督的资本并不保持一定的比例。而这资本所有者,虽几乎没有劳动,却希望其利润与其资本保持一定的比例。所以,在商品价格中,资本利润成为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劳动工资绝不相同,而且受完全不相同原则的支配。
在这种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大都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很明显,还须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个因素决定,那就是对那劳动垫付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有土地的地主,象一切其他人一样,都想不劳而获,甚至对土地的自然生产物,也要求地租。森林地带的树木,田野的草,大地上各种自然果实,在土地共有时代,只须出些力去采集的,现今除出力外,却须付给代价。劳动者要采集这些自然产物,就必须付出代价,取得准许采集的权利;他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便构成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于是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
必须指出,这三个组成部分各自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
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归根到底都分解成为那三个都分或其中之一。在进步社会,这三者都或多或少地成为绝大部分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以谷物价格为例。其中,一部分付给地主的地租,另一部分付给生产上所雇用的劳动者的工资及耕畜的维持费,第三部分付给农业家的利润。谷物的全部价格,或直接由这三部分构成,或最后由这三部分构成。也许有人认为,农业家资本的补充,即耕畜或他种农具消耗的补充,应作为第四个组成部分。但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本身就由上述那三个部分构成。就耕马说,就是饲马土地的地租,牧马劳动的工资,再加上农业家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的利润。因此,在谷物价格中,虽必须以一部分支付耕马的代价及其维持费,但共全部价格的直接或最后由地租、劳动及利润这三部分组成。
就面粉价格说,我们必须在谷物价格上,加上面粉厂主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就面包价格说,我们须加上面包师的利润及其雇工的工资。但由农家那里运谷物到面粉厂,由面粉厂运面粉到面包师,又需若干劳动;垫付这种劳动的工资,又需若干资本。这种劳动的工资,和这种资本的利润,亦须加在这两种物品的价格内。
亚麻价格,与谷物价格同样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麻布的组成,既须理麻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等的劳动,而分途雇用这些工人的雇主,又须分接投下资本,所只,这种种劳动的工资,这种种资本的利润,亦须加征麻布价格内。
物品制造,越接近于完成,其价格中工资利润部分,和地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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