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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要求,当“村官”还是候选人时,就得首先填写一份《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承诺书》,张贴在村委会公告栏。承诺的便是协议书中规定的有关条款。
“候选人做出承诺”、“当选后须签订协议书”,这些条款写进了由瑞安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村民自治章程》。
如此一来,起诉违规“村官”就有了法律依据。瑞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戴贤信说:“推行‘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后,村民如果根据《协议书》或者《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提起侵权之诉或者合同之诉的,法院将依法受理。”
用合同的方式约束村干部,或者说走向村政前台的乡村新贵,在法律上是否妥当?专家们认为,村主任违反财务规定,乱开支和乱报销,或者在村务管理决策上胡来,本身就属于侵犯集体权益的行为,完全可以适用于民法。“村官”与村民之间的协议方式,是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化。
这项制度的主要设计者、瑞安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国民认为,近年来,农村村委会选举中,有的候选人摆酒请客、贿选,甚至采取暴力介入手段,就是因为心术不正,看中了村级资产。而这些资产在处置过程中往往缺乏监督。
“毫无疑问,民主监督不力,导致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形同虚设;如果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到位,民主监督落到实处,想‘捞一把’的人就会打退堂鼓。”浙江省民政厅助理巡视员何志权说。这位长期从事农村问题研究的专家认为,此举实际是一项民主监督制度。它起到了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作用,可以依法规范村委会选举,刹住一些地方村干部选举中的不正常现象。
浙江大学法学院赵世义博士认为,“村干部过错行为民事赔偿制”把因经济问题引发的村民和村干部的矛盾纳入法律诉讼程序,改变了动不动就“上访”的习惯,有利于培养法治精神,有助于促进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当然,这一制度也有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比如,它会不会形成事实上的村干部候选人财产资格限制?公务管理究竟应当依靠社会精英还是普通群众?但是,毫无疑问,这个尚不够成熟的制度,是实行农村民主自治的一种有益的尝试。
委托选举公证:不得不的民主创新(1)
被“贿选”折腾得筋疲力尽的温州市沙城镇,在刚刚结束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创造性地提出委托选举公证的指导意见。他们说,堪称“全国首创”的民主的制度创新,委实是一种不得不的选择,至于是否能在中国乡村大地开花结果四处繁衍,他们也不晓得。
2005年4月5日,寂寂无名的温州农民孔令训的名字,登上了《中山日报》。不同于赫赫有名的温州富翁,在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做小生意的孔,还是第一次享受见报的殊荣,且与中国村社民主的制度创新联系在一起。
孔是温州市瓯海区沙城镇永阜村村民。3月下旬,他收到一纸来自千里之外的老家的通知书,落款是永阜村委会选举委员会。通知称,永阜村新一届村委会班底的选举将于4月8日掀开帷幕,他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亲自回去参加投票,另一种是委托投票,但需要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同时收到参选通知书的还有孙菊玉小姐等8人。
由于生意不容许他们悉数返回老家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他们选择最后一种方式。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每位选民可以接受3个人的委托。依此,8人合议后决定,留下六个人该干什么干什么。其余两个人返回永阜村参加民主投票,并接受留下六人的委托,代他们每个人投上神圣一票。
3月31日,孔等8人一行去中山市菊城公证处,共同申请办理委托选举公证。从身份证看到委托书,该公证处的公证员们一一审核他们携带的材料。虽然从未接受过这样的请托,略显惊讶的公证员们,还是在法定范围内爽快地接受了这一新生事物。当日,菊城公证处收取了他们500元的公证费,为他们出具了两份委托选举公证书。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2名回家参加选举的受委托者,几天后就返回到故乡温州,去那个早已城市化涂改过的村庄,代表委托者的意愿选举他们真正属意的村官。
沙城镇人大主席团项主席对我说,委托选举并不止步于永阜村,4月上旬以来,已有百余名在外做生意或者打工的沙城镇农民,通过公证的方式,委托在家的亲朋行使自己的民主意志。
4月6日出版的中共温州市委机关报《温州日报》在头版报眼位置刊载了这一消息,并认定沙城村民办理委托选举公证书系国内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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