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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中心主义相反,这里假设法院和其他第三方不介入这种协议。Klein和Leffler说得很清楚:“我们始终假定……合同不能由政府或任何第三方执行”(Klein and Leffler;1981;p�616)。19世纪后期中国台湾的商业契约法就明显类似于这种情况(Brockman;1980)。Stewart Macaulay关于商务合同的非正式性的论述在实质上也与之相似:“通常,商人们并不觉得他们有‘一份合同’,而是感到他们有‘一种安排’。他们说‘取消安排’而不说‘违背我们的合同’。”(Macaulay;1963;p�61)
诚然,纯粹私人安排是一种极端情况。正如Robert Mnookin和Lewis Kornhauser所说,私人安排总是在“法律阴影”下运作的(1979)。Galanter认为,刻画契约研究的更好方法是,“法律处于固有安排的阴影之中”(Galanter; 1981; p�23)。对此有很多解释。要点是在任何综合性的契约研究中,恰当地给法律提供一席之地。这足以佐证我的观点:各方私下设计双边合同保障条款的激励是法庭裁决效力的函数,并且随着交易特征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在这里所描述的交易中,法庭受到了种种严格的限制。
B�本文的一些特点(Some Attribute of this Article)
本文用交易成本术语来考察自我实施协议。假定缔约代理人是有限理性的,如果环境允许的话,会有机会主义倾向。鉴于之前我强调的是企业而不是市场机制,在这里我只研究市场调节下的交易。于是利益的治理问题就包括各种契约选择。
尽管抵押品既具有事前(甄别审查)影响又具有事后(保证)影响,这里主要关注的是事后契约履行的情况。本文以前的一个版本已简要地考察过各种事前甄别属性(1982a;p�6~9)。然而,对甄别均衡的评估是复杂的,同时也不是讨论的关键所在。对甄别均衡问题的讨论,参见Michael Rothschild and Stiglitz;1976;以及John Riley;1979a;1979b。这也是研究自我实施协议文献的焦点。此外,与Telser和Klein�Leffler类似,这里所关注的跨时(intertemporal)契约的特征是不确定性与交易专用性资本,但在其他方面则存在着重大差别。
尽管Telser认为“对于一系列随着时间不断进行的交易来说,终止日期既不为人知也不确定”(Telser;1981;p�30),因为使用此模型的任何有限的交易序列都可以被分拆(p�29),但我所考虑的交易可以是有限的,事实上,一般也都是有限的。而且,与Telser的著作相比,交易专用性资本的作用在本文中体现得更为明显,而且得到了更充分的阐述。
Klein和Leffler研究的自我实施协议也是无限期的,而不是有限期的。抵押品模型进一步区别于Klein和Leffler的研究,因为(1)他们讨论的是最终产品市场上的质量不确定性,而我假定质量已知,并关注中间产品市场的随机需求;我在第Ⅳ部分B节对特许经营的讨论与Klein�Leffler的观点类似,并假定需求外部性的原因是质量不确定性。第Ⅱ部分所阐述的抵押品模型并不直接适用于这种情况,但其精神实质在以下三个方面是相通的:(1)与买方一样,特许经营者也得在各种备择契约中进行选择;(2)投资于专用性资产的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为这具有更好的激励效应;(3)沉没成本技术更有效率,它使得在Klein�Leffler的论文中至关重要的无效率权衡失效。(2)他们的“基本理论结果”涉及牺牲“最小成本的生产技术”以保证质量(1981, p�618, 628~629),而抵押品模型不涉及任何牺牲(诚然,用抵押品支持交易的做法鼓励投资于成本较低的专用性资产技术);与Klein�Leffler提出的观点相反,在质量保证模型中,总成本不一定会增加,因为投资从可逆(固定成本)技术转移到了不可逆(沉没成本)技术。这样,生产方就可以修建一座带有独特“标志”的大厦,而不是修建一座难以归类的通用大厦。耐用性投资可以是相同的,但从第二栋大厦实现的替代价值或许要低得多。第二类设计所表明的长期承诺减轻了客户的质量波动风险,这就是Klein和Leff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