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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也许会说,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于生产的每一件产品都可以以市场价格出售,那么就没有必要生产其他产品。但是这一观点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组织一个新产品交易所花费的成本可能会比进一步组织老产品交易的成本要低。这一点可以通过下面的分析得以说明。根据von Thunen的说法,假设有一个城镇,它是一个消费中心,一些产业以环状包围着这个中心。这些假设可以通过下面这个图来表示,其中A、B和C代表着不同的产业。
图1�1
假设有一个企业家从X处开始控制交易。现在,当他在同一种产品(B)上扩张他的活动时,组织成本将会上升直到到达某一点处,它等于组织相邻的另一种产品的成本。随着企业不断地扩张,它将从只生产这一种产品发展到生产多种产品(A和C)。这种对问题进行解释的方法显然是不完全的,正如上面提到的那样,地理位置只是影响组织成本的一个因素。但是对于说明只有成本曲线向上倾斜这一个条件不能限制企业的规模这一结论却是相当必要的。至此,我们只讨论了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情况;不完全竞争情况似乎是显而易见的。
为了确定企业的规模,我们必须要考虑市场成本(即采用价格机制的成本)和不同企业家的组织成本,然后我们就可以确定每一个企业将生产多少种产品以及每一种产品生产的数量。因此,我们可以看到Shove先生G� F� Shove,“The Imperfection of the Market”; The Economic Journal (1933); p� 115。在谈到郊区需求的增长以及它对供应商索价的影响时,Shove先生问:“……为什么老企业不在郊区设立分公司呢?”假如本文的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这是Robinson夫人无法回答的问题。在他有关“不完全竞争”的文章中提出了Robinson夫人的成本曲线理论所不能回答的问题。上面提到的因素似乎是与此有关的。
企业的性质(10)
Ⅴ
现在只剩下一个问题了,那就是考察现有的企业概念是否与现实世界中的相一致。通过考虑“主人与仆人”或者说“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可以很好地研究现实中企业的构成问题。“雇主与员工”的法律概念与企业的经济概念是不一样的,企业可能意味着对另一个人的财产以及劳动的控制。但是这两个概念却又十分的接近,使得对“雇主与员工”法律概念的考察可以很好地帮助我们评价企业的经济概念。这一关系的本质如下:
(1)仆人有义务代表主人向主人或者其他人提供个人服务,否则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就只是商品买卖合同或者是类似的合同。
(2)主人必须有权控制仆人的工作,无论是亲自控制还是通过另外一个仆人或代理人控制。这种控制权或者干预权的本质特征就是告诉仆人什么时候工作(在服务时间内),什么时候不工作,做什么工作以及如何做(在服务范围内),它将仆人与独立的订约人或者仅向其雇主提供其劳动成果的雇员区别开来。在后一种情况中,订约人或者执行人不是在雇主的控制下进行工作;他必须自己组织和进行他的工作,以提供合同所要求的结果。Batt; The Law of Master and Servant; p�6。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指挥是“雇主与雇员”这一法律关系的实质,这和上文所提出的经济概念相一致。在这里,Batt教授的一段话非常值得我们注意:区分代理人与仆人的不是是否存在固定工资或者完成被分配的工作所得到的报酬,而是代理人工作的自由。同上书,p�7。由此,我们可以下结论,我们给出的定义与现实世界中的企业十分的接近。
我们的定义因此是符合实际的。但是,它可以应用吗?这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当我们考虑一个企业的规模时,边际原则是适用的。问题是在组织权威下增加一项额外交易要付出代价吗?在边际点上,企业内部的组织成本与另一个企业内的组织成本或者与通过价格机制“组织”交易所花费的成本一致。商人们不断地进行实践,通过多控制一点或少控制一点来维持均衡状态。这就使得我们可以对均衡状态进行静态分析。但显然动态因素也是相当重要的,通常,研究变化对企业内部组织成本和市场成本的影响有助于解释企业规模为什么扩大或缩小。因此我们有了动态均衡理论。上面的分析也解释创业(initiative)或者办企业(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