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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等人为因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引发了事故,说明人的素质低下是不安全行为的根源。设备、技术落后自然也是矿难频发不能忽视的因素。政府有关部门为了“政绩”,甚至由于与煤矿有直接的利益关联,而对非法开采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也确是重要原因。国营煤矿领导或私人矿主千方百计追求利益最大化而置矿工生命于不顾……这些当然都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则是维护矿工权益的组织——“工会”的缺席。
对这些矿难,许多媒体都作了详细报道,但均未提到工会的作用。其实,在大多数私营小矿中,根本就没有建立工会,在与矿主的关系中,“一盘散沙”的矿工自然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无法就安全、待遇等问题与矿主谈判。而更引人深思的是,大型国有矿山企业都有工会组织,但在这些问题上同样未见其有“话语权”,从对大型国有企业陕西铜川的陈家山煤矿矿难的报道中就足见此点。
陈家山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在中国的煤矿中已属较高水平,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100%和75?5%。井下还安装了电子监测头,从地面的调度室就能直接了解到工作面的情况。据有关媒体报道,一些矿工对记者说:“11月23日,415工作面就着火了。我们不想下井,可领导说,如果你不下井,明天交一百块钱罚款给财务科;明天如果不交,后天你就不用来上班了,说开除就开除。”“着火的当天,(矿务)局里来人检查,他们还差几百米就到着火的415工作面,就没再往前走——他们也害怕,可还是逼着工人干活——是一边灭火一边干活。”另一位参与11月23日井下灭火的矿工说:“火一直没灭干净。我当时还跟我的老乡说,非出事不可,你要注意安全啊。这次事故是在我预料之中的。”井下每一百米左右就有一个瓦斯检测仪,瓦斯浓度一旦超标,检测仪就会报警并自动切断电源,但该矿“有时每个班报警七八次,为了不影响生产,领导就让用衣服把检测仪盖住,或者断电后强行关电继续生产。”
事实上,在事故发生一周前瓦斯检验员就发出了危险警报,从11月20日开始,他就发现井下的瓦斯含量超标,最高的时候达10%。而按煤矿安全生产规范规定,采风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就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检验员的报告当天就报到了矿上。但矿长只关心“今天的产量多少”,始终未提及瓦斯超标之事。在第二天的安全生产学习会上,检验员将瓦斯超标的消息悄悄告诉了工友,大家都希望能停产整顿。但矿上一直没有下达停产整顿通知,终于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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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节:矿难与工会(2)
在这个过程中,工会没有起任何作用,也根本没有人想到要向工会反映安全问题,足以说明工会在此实际形同虚设。这是陈家山煤矿的情况,但又远不止是该矿的情况,而是带有相当普遍性的现象。究其原因,在于工会在我国的地位其实一直不甚明了。
建国之初,老共产党员邓子恢在1950年夏就富有远见地提出,“公营”企业中工会也应该以“代表工人的利益”、“保护工人群众日常自身利益”为基本任务,工会不能成为厂方的附属机关。邓子恢的观点在最高领导层引起了激烈争论,有观点认为国营企业中工人利益与厂方利益基本一致,故指责邓的观点是“机会主义的原则和理论”;而时任“全总”副主席、党组书记的李立三则在1951年秋对邓的观点表示支持。但这年底,邓、李的观点被指责为是从分配出发,不是从生产出发,代表落后工人,是“工团主义”、“经济主义”,受到严厉批判和处理。虽然在三十年后的1981年,他们被平反,但几十年形成的传统与思维定式使工会的地位、作用在实践中一直未能妥善解决。
尽管1992年通过的“工会法”明文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但不断发生的矿难说明这些条文并未得到执行。
有工会组织,也有相关的条文规定,但矿难的层出不穷说明工会实际上的“缺席”相当普遍。制定有关条文固然重要,但贯彻执行更为重要。有关条文之所以得不到贯彻、执行,根本原因在于现在的工会实际仍是企业的“附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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