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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吗?《家春秋》不就是一部张扬个性,反抗封建束缚的现实主义作品吗?要表现社会的荒诞性,无意义,难道不可以去创作浪漫主义作品吗?
笔者在本书中创造了大量定义。它们能否被人接受另当别论。但是,笔者在创造定义时遵循的原则倒是希望大家能够理解,那就是严格的操作性原则。一个定义必须是可以操作的。文学现象很难下定量操作的定义,至少下的定义能够定性地操作。它们不应该包括价值判断、功能分析在里面。换言之,你拿一部小说来,单纯地看这部小说,其中拥有某些因素,或者不拥有某些因素,从中判断出它属于哪种门类,这是最客观,最能检验的定义。
第四卷:科幻的艺术规律 第二章:创作方法研究(1…2)
除了专门的创作方法研究外,文学理论中还有一个部分与此相关,就是叙述逻辑的研究。研究者从大量文本中提取一些套路、模式,将它们作为叙事结构。由于本卷第三章重点谈这个问题,在此不作详述。与本章内容有关的是,无论叙事学者怎么划分叙事结构的类型,必然会带来这么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存在这些套路和模式?是因为小说作者很有天赋,创作了这些套路?还是相反,作者缺乏天赋,只能在这些套路中因循守旧?其实,之所以存在着这些可以游离于具体作品之外的叙事功能、叙述结构,正是因为人类社会本身便存在着类似的规律。“人际的抗拒与调和”、“奋斗追求,斗争与任务的执行”“邂逅分手、迁徒流离、相会相失”((《文学理论要略》童庆炳著,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204页))等等,本来便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作家们只不过是把这些规律抽取出来,再用自己的虚构进行再现。
虽然叙事学研究和创作方法研究在文学理论上并不是一个领域。但笔者认为,它们共同说明了一件事情:所有小说都是“再现”,不过不是再现现实中具体的人与事,而是再现社会生活固有的逻辑。同时,所有小说也确实是在“表现”。因为没有人完全地、透彻地理解社会生活的逻辑、规律。社会科学家都不能,遑论小说家。所有作家都只是根据自己对这些客观社会规律的理解去创作。一个作家理解得深刻,作品便显得真实;理解得肤浅,作品便显得虚假。但并不存在完全真实或者完全虚假的作品。只有程度上的不同。
小说是真的还是假的?这么一个基本问题,其实根本没有得到解决。许多小说或影视作品(甚至科幻、奇幻作品)都在开头注明:本作品纯属虚构!九十年代,曾有一个女作家,以当年自己知青生活的经历为素材创作了一部小说。后来,她插队时住过的村领导,认为她通过这部小说诽谤自己,起诉到法院。判决结果,该女作家确实犯了诽谤罪,并因此入狱。由于记忆不清,笔者只记得事件的脉络,更没有看过那部小说。但是,如果从法院判决结果出发,假定该作者确实是用小说来诽谤某个具体的人,那么她便是利用了错误的社会共识,即人们分不清小说或者电影中只存在虚构的世界。假如全社会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新闻报导才以真实为本,要对真实性负责,而所有的小说均属虚构,那么,任何人用小说来诽谤他人,读者也只是一笑了之。不会给受害者造成影响。
不仅全社会,即使文学界内部,对这个问题也没有形成共识。2003年中国小说学会年会在海口召开。会上评出首届中国小说学会奖,陕西作家红柯、江苏作家毕飞宇、天津作家杨显惠分别获得长篇、中篇、短篇小说奖。当时,三位作家分别作了大会发言。毕飞宇的发言只有一个内容:我的小说《青衣》是虚构的,里面的人和事并不存在。他没有说明,为什么只强调这个问题。但如果没有人将这篇小说对号入座,相信作家本人不会刻意去解释。
天津作家杨显惠以《上海女人》而获奖。但他更愿意谈自己的代表作《夹边沟记事》。那是一部以六十年代“右派”生活为素材的小说。杨显惠认为,他的创作动机就是记录历史,与遗忘作斗争。而文学评论家金汉在对此发言作点评时,认为虽然《夹边沟记事》写得很震憾。但小说毕竟是小说,不是历史记录。
既然再现和表现并非创作方法的本质区别,那么,文学实践中创作方法的明显不同,根本原因又在什么地方呢?在《文学理论基本问题》(陶东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中,单列了“文学与世界”一章。而其内容,似乎也正是传统文学理论中对创作方法的研究。编著者不提创作方法,而提“文学与世界”的关系,这是更深入一步(虽然并不是更准确)的表述。文学作品中的那个虚构的世界,和客观世界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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