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部分(第3/4 页)
这些明显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商品生产密切相关,使他们坚信农村中有这样一个明显区别于地主的农民阶层。而与苏联不同的是,在中国的农村,“无资充佃则力佣自活”,古已有之。'69所谓雇工耕种在中国并不是近代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以后富裕农民才有的一种专利。恰恰相反,中国不少地方拥有田地的农民,大都有雇工的习惯。一般农民多雇短工、零工帮忙,在乡地主或富裕农民则往往会雇上一个或几个长工。这一点古今并无多大改变。
关于雇工与阶级分野无关,不属于富农专利,地主、一般农户,乃至贫农,都会雇工的情况,仅举几例。
**中央山东分局调研室1944年对山东省莒南县3个区9个村统计显示,很多农户都使用雇工。48户地主,36户使用雇工,占地主总户数的75%。而出租土地者仅12户,不过四分之一。富农130户,113户使用雇工,占富农总户数的86%。中农490户,69户使用雇工,占中农总户数的贫农909户,4户使用雇工,占贫农总户数的0沭水等3县3区9个村的调查除了贫农没有使用雇工以外,其他地主、富农和中农使用雇工的情况也基本类似。'71
薛暮桥、刘瑞生1934年对广西农村经济情况的调查报告说明,广西农村中的雇佣劳动,相当普遍。年工(长工)通常工资30元左右,全年住在雇主家里,参加一切农田劳动。日工(零工)则工资较贵,通常是在农忙时期雇佣较多。一到插秧、秋收季节,广西各处都能见到这种零工市场。一般地主、富农,都会到市场上去谈价寻工。受雇者并不都是雇农,反而多是贫农、中农。而一般贫农、中农,每年往往也会去雇几个日工帮忙。'72
邓力群、康云1946年对北满榆树县五棵树区盟温站屯调查结果,21户地主41%雇年工,13。1%雇零工;63户富农56%雇年工,76%雇零工;29户富裕中农2。2%雇年工,10%雇零工;36户中农1。1%雇零工;27户贫农0。2%雇零工。万发屯7户地主,3。5%雇零工;7户富农8。1%雇年工雇零工;佃富农91。9%雇年工零工;10户富裕中农雇零工;中农雇零工。三道街屯4户地主33。3%雇年工,15。9%雇零工;5户富农40%雇年工,21。4%雇零工;11户佃富农26。7%雇年工,61%雇零工;富裕中农1。6%雇零工。'73
曹幸穗的研究也告诉我们,江浙一带不少地方至少自明清以来就“没有租佃的习惯,地主阶级多数雇工经营”。山东、河北等地在乡地主也多以雇工经营为主,如满铁1930-1940年代调查之33个自然村中,40户经营地主,出租土地者仅15家,大多都是自耕或雇人耕种。'74
在中国不仅雇工者未必是富农,就是所谓富农也未必雇工。调查资料显示,中国不少地方的所谓富农或者并不雇工,或者很少雇工,其自耕以外的收入,往往都是像小地主一样出租土地而来。
据建国初的一项统计资料,靠出租土地谋利的富农在河南约占富农总户数的30%以上,出租土地达到他们所有土地的35%左右;湖北、湖南、江西3省50%,甚至高达66%的富农,出租了其40%左右的土地。'75另外,如前述安徽皖南3县1市6个典型村的统计,富农出租土地达所占土地的超过半数还多。安庆专区3个乡调查,富农出租土地多数都超过40%。阜阳专区出租土地的富农达富农总户数的70-80%,出租面积达富农所有土地的福建福州鼓山区调查,该区商品作物不发达村庄的富农,因为“雇工经营对他们没有什么好处,于是他们就拿自己家庭劳动力所能耕种之外的土地出租给人家”,故他们“出租的土地往往大于他们自己经营的面积”。即使是商品作物较发达的村庄,富农家庭一般也是采取包租的办法,把土地包给贫雇农耕种。古田、晋江等县的典型村调查也显示,因为雇工耕种的费用高于出租土地的收入,因此,富农基本上都不使用雇工,而是将大半土地出租获取地租。'77四川达县罗江乡二、四村调查,荥经县鹿鹤乡调查,富农也基本上都是出租取利;最多者出租土地占其所有土地的
由此可知,共产国际当年关于中国的富裕农民多半类似于中国的小地主的说法,并不为过。问题是,这些既不雇工,也不经商,与资本主义经营几乎挂不上勾,纯粹类似于小地主的劳动农民,何以就成为“农村资产阶级”了呢?
说到底,苏联式的所谓“富农”的标准,在中国并不适用。在中国,所谓“富农”,其实不过是由劳动农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