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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第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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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非法拘禁用到了极致。(据2007年4月14日《羊城晚报》)

提起“双规”,百姓都会肃然,贪者无不胆寒。的确,中国贪官的倒台基本上都是从“双规”开始的,其中就包括这个惯用“双规”的纪委书记曾锦春。但谁能想到:“双规”这个反腐的利剑竟然成了*的工具呢?

“双规”,是指“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项规定出自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作为一个党内的监督条例,当然只对中国共产党党员有约束力。中纪委办公厅也曾明确规定“‘双规’的对象是党员”。但曾锦春竟然连既非党员也非干部的私企老板也“双规”,实在有些“疯狂”。

《条例》没有对“双规”的时间作具体的规定,但《宪法》规定:“党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公民、法人或组织不得限制和剥夺其他公民的人身自由。不然,即为“非法拘禁”。根据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就可立案。但曾锦春竟把一名私企老板“双规”了 49天!

“双规”何以被滥用?曾锦春为何如此肆无忌惮?这既有曾锦春个人的原因,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

首先,“双规”缺少严格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足够的证据,还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但纪委仅凭一封举报信甚至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双规”。曾锦春就把这种随意性发挥到了极致。

其次,“双规”缺乏有力的监督。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之间是互相监督的关系,三者还都要接受人大的监督,此外,还有上诉、抗诉、申诉等司法救济途径。但纪委没有任何体外的监督。如果被“双规”了,就只能服从;即使是被“非法拘禁”,也没有申辩的机会。曾锦春几乎一手遮天,这也是主要原因。

再者,“双规”没有问责的机制。行政或司法机关办案都有责任追究制度,受害者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纪委“双规”无此一说,错了就错了,甚至没有过错之说。在以前的很多案件中,“双规”数天甚至数月的事情屡见不鲜,但从来没有人计较过。贪污受贿与非法拘禁本是两码事,但如果不是因为贪污受贿而倒台,会有人追究曾锦春的非法拘禁吗?其实早在3年前,就有媒体报道了曾锦春“双规”私企老板并质其有非法拘禁之嫌,但直到现在才被定性为“非法拘禁”。即使如此,在以后的公诉和审判中,也可能将他的非法拘禁罪“忽略不计”。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双规”就像是一种绝对的权力。它似乎具有天然的正当性,既不需要监督,也不需要制约,既不需要事前预防,也不需要事后惩罚。在这样的无拘无束之中,“双规”演变成非法拘禁以致沦为*的工具,委实不值得奇怪。

曾锦春案是一个警示:“双规”也需要“规范”了!

写作心得

经常有人问:什么样的评论才是好评论?如何才能写出好的评论?这些问题都比较大,不是三言两语所能回答。但有一点是最重要的,那就是“思想”或者说“观点”——如果观点不新颖、没有一定的思想性,即使文笔再优美、构思再精巧,也不能说是好的评论;相反,如果能言人所未言、发人所未发,即使文采比较差、手法很笨拙,也比那些文辞华丽但人云亦云的文章有价值。

新观点往往源于新角度。因此,评论员必须具有比较独特的视角和比较先进的理念,同时要敢于并善于独立思考。

在时评界,我可能是唯一质疑过“双规”的人。这既需要一定的勇气,也需要相应的知识及技巧。这篇文章之所以能通过各大网站编辑的审核并推荐甚至在尺度更为严格的报刊上发表,可能有着三个方面的因素:一、遇到了一个非常典型的新闻由头。曾锦城案让很多人认识到“双规”确实存在值得规范的地方。二、以法论事。既然“依法治国”,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讨论问题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三,心平气和。只有有理有据的探讨,没有诉诸情绪的指责,这样理性的态度,比较容易让人接受。此外,“规范”的说法也比较婉转。

新浪网友“浩智”在文后评论说:“这篇文章,道出了一个公案,纪委的权力又由谁来监督的问题,写得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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