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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城东西,路各三十,窃又未审。《礼》又云:“祭日于坛,祭月于坎。”今计造如上。《礼仪志》云:“立高禖祠于城南。”不云里数,故今用旧。灵星本非礼事,兆自汉初,专为祈田,恆隶郡县。《郊祀志》云:“高祖五年,制诏御史,其令天下立灵星祠,牲用太牢,县邑令、长侍祠。”晋《祠令》云:“郡、县、国祠社稷、先农,县又祠灵星。”此灵星在天下诸县之明据也。周公庙所以别在洛阳者,盖缘姬旦创成洛邑,故传世洛阳,崇祠不绝,以彰厥庸。夷、齐庙者,亦世为洛阳界内神祠。今并移太常,恐乖其本。正下此类甚众,皆当部郡县修理,公私施之祷请。窃惟太常所司,郊庙神祇自有常限,无宜临时斟酌以意,若遂尔妄营,则不免淫祀。二祠在太常,在洛阳,于国一也,然贵在审本。
臣以庸蔽,谬忝今职,考括坟籍,博采群议,既无异端,谓粗可依据。今玄冬务隙,野罄人闲,迁易郊坛,二三为便。
诏曰:“所上乃有明据,但先朝置立已久,且可从旧。”
先是,孝文于代都,诏中书监高闾、太常少卿陆琇并公孙崇等十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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