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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但该州的累犯率仍高于其他大多数州。也有一些反对意见是基于纯粹的理论考虑,至少“回到康德去”这样的考虑就是如此。
康德蔑视“功利主义的蛇行似的兜圈子”,因为,他说这一理论蔑视人类的尊严。首先,它让我们盘算如何利用人来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而这是不允许的。如果我们监禁罪犯是为了挽救社会的安宁,我们就是利用他们而实现另一些人的利益。这违背了“一个人应当从不只是被作为从属于其他人的目的的手段来对待”这一最高原则。
并且,“矫正”的目的虽然看起来足够高尚,但实际上只是试图把人们塑造成我们认为他应当成为的样子,这就侵犯了他们作为自主地决定他们想成为哪类人的存在者的权利。我们确实有权利通过报复他们来回应其邪恶,但是,我们却没有权利试图通过操纵他们的人格来侵犯他们的尊严。
因此,康德完全不同意功利主义对惩罚的证明。相反,他讨论了惩罚应当为两个原则所制约。首先,人们被惩罚仅仅是因为他们犯了罪,而不是别的什么原因:
法律的惩罚从来不能作为推进其他人利益的手段或者从关注犯罪者本人和社会公民的角度来管理,在要任何情况下都一定要施加于因其犯罪而要受惩罚的个人身上。
其次,康德说,根据罪犯的罪恶程度而适当地惩罚罪犯是重要的。轻微的惩罚对轻微的犯罪来说就足够了,但对于严重的罪恶,严重的惩罚就是必要的:
第9章 康德与对人的尊重(5)
但是,什么是公共正义视为原则和标准的惩罚模式和量刑?它只是平等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衡量正义的指针不再倾向于一边而不是另一边……因此,它可能说,如果你诽谤了另一个人,你就诽谤了你自己;如果你偷了另一个人的东西,你就偷了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另一个人,你就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另一个人,你就杀了你自己。这是……唯一原则……能够确定地赋予正义的惩罚的质和量。
第二个原则无疑将康德引向赞同死刑,因为在回应谋杀时,只有死才是足够强烈的刑罚。在一个著名的段落中,康德写道:
假设一个市民社会决定在使所有成员都满意的条件下解散自己(就像假设居住在一个岛上的人,决定分开并分散到世界各地那种情况一样)。在这个决定实施以前,躺在监狱的最后一个谋杀者应当被处死。应该这样做是为了让每个人都意识到他的行为的应得,为了不让杀人的罪恶再留在人们中间,为了其他所有愿意把谋杀的参与者视为对公共正义的侵犯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功利主义触犯了康德的两个原则,所以它已经错了。在功利主义的基本思想中,没有对罪恶的惩罚应当达到它所应得的总量的限制。如果惩罚的目的是保障一般的社会福利(正如功利主义所说),有时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一般福利通过“惩罚”某个没有犯罪的人——无辜者来实现。与此相类似,也可能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般福利通过过分的惩罚——更严重的惩罚可能有更好的预防效果来实现。从表面上看,这两种情况都违背了正义,这是复仇主义所不能允许的。
康德的两个原则没有建构赞同惩罚的论证或者为赞同惩罚提供其正当理由,它们只是描述了惩罚可能涉及的界限:只有罪恶可以被惩罚,并且对被惩罚的人造成的伤害要与他对别人造成的伤害相当。我们仍然需要论证,以表明以这种方式所设想的惩罚实践在道德上是一件善的事情。我们已经注意到,康德把惩罚视为正义的。他说,如果罪恶不被惩罚,正义就得不到实现。这是一个论证。但是,康德也基于把人作为“自身的目的”(ends…in…themselves)来对待的观念提供了另一个论证。这个论证是康德对复仇理论的额外贡献。
从表面上来判断,我们似乎不可能把惩罚某个人描述为“把他作为人来尊重”或者描述为把他作为“自身的目的(end…in…himself)来对待”。我们怎么能够把剥夺某个人的自由并把他投入监狱作为“尊重”他的方式?然而,这正是康德所建议的。更不可思议的是,他的意思是:处死某个人也是把他“作为目的”来对待的一种方式。这怎么可能呢?
回想一下,对康德来说,把某人作为“自身的目的”来对待意味着把他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来对待。因此,我们不得不问,把某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来对待意味着什么?一个理性的存在者是这样的人,他能够对他的行为进行推理,能够在他自己关于“什么是最好的”的观念的基础上自由地决定他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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