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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目标,气候变化委员会为国家行动提供科学支撑。在这个框架下,多个行为体都能采取具体行动,发挥各自的作用,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al Program)、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世界银行、双边发展机构,以及欧盟。这些行动机构支持从提高能效到保护雨林的各项投资。欧盟执行排放交易机制,建立了一个碳交易的地区市场。使上述机制具有实效的关键是国际框架要保持一致。
抑制气候变化(5)
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
气候变化委员会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于1988年联合创建的,由世界气象组织的190位成员组成,它在世界气象组织中设有一个小型秘书处,负责委员会的运行。该委员会集合了科学界、政界和民间的力量,评估气候变化进程,提出防止气候变化的方案,并就如何适应气候变化的后果提供建议。25在联合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的各领域中,气候变化委员会可能是最好的范例,它能够形成科学共识,在全球关注的问题上扮演监督人的角色。2007年,气候变化委员会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这是全世界对该委员会做出的成绩的肯定。
自成立以来,气候变化委员会完全改变了国际社会对全球变暖问题的看法,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社会的应对策略。它的第一份评估报告构成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基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现已成为最重要的讨论气候变化问题的全球性论坛。后来的气候变化委员会报告也就气候变化及其灾难性后果提供了决定性的证据,使全球气候变暖成为全世界的首要议题。气候变化委员会的优势在于,它能够从世界各地收集科学报告、提供论坛,并就重大发现形成共识;而弱点在于它没有人力物力去设定并完成自己的分析性课题。气候变化委员会可以就温室气体排放、气温,以及相关后果这三者关系的未来长期走势进行评估,但是却不能检验或评估各国或各地区内部特定政策的效力,也不能检验各国的排放水平。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在1992年的里约地球峰会上,联合国创建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该进程是一个有192个国家参与的论坛,其目标是采取行动减少导致全球变暖的因素,并应对全球变暖产生的后果。26《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的重大举措包括,提出了一个雄心勃勃的目标,要在2020年以前将工业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到比1990年水平降低25%—40%;27每年召开由相关各方参加的全球峰会,会议要回顾成员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所取得的进展;创建《京都议定书》框架,使各国履行承诺,减少碳排放。《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的最大优势在于其包容性:世界各国都将之视为合法、权威和公平的论坛。但是,全球成员资格也是该机制的最大劣势:因为很多成员国的利益相互冲突,所以导致它被政治和低效损坏了,成了一个难以推动的官僚机构。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以一个原则为基础,即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原则。28该原则认识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29它尤其强调“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付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30《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员,包括美国,都认识到,过去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最多的国家最应该减排,但是所有国家都必须参与全球减排行动。未来的成败取决于这个原则能否转化为一个法律框架,以各国认为公平的方式平衡国家之间的利益。
抑制气候变化(6)
《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是《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各缔约方达成的一个协议,它提出了有约束力的责任要求,要求各方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它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原则和制度相同,但是大大强化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因为它为工业化国家提出了针对每个国家的具体的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这些目标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议定书中在附录I中所列举的36个国家(所有签署了《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