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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时为尽自己的义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但如果
已经有人公开承认了这些教条,而他的行为却和他不信仰这
些教条一样,那就应该把他处以死刑;因为他犯了最大的罪
行,他在法律的面前说了谎。
公民宗教的教条应该简单,条款很少,词句精确,无需
解说和注释。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先知而又圣明的神
明之存在,未来的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对坏人的惩罚,社
会契约与法律的神圣性,——这些就是正面的教条。至于反
面的教条,则我把它只限于一条,那就是不宽容;它是属于
我们所已经排斥过的宗教崇拜的范围之内的。
我的意见是,那些把政治的不宽容和神学的不宽容加以
区别的人乃是错误的。这两种不宽容是分不开的。我们不可
能和我们认为是要堕落到地狱里去的人们和平共存,爱这
些人也就是仇视惩罚这些人的上帝了;我们必须绝对地要末
是挽救他们,要末是折磨他们。凡是承认神学上的不宽容的
地方,都不可能不产生某种政治效果的。而且只要神学上的
不宽容一旦产生了这种效果,主权者即使在世俗方面也就不
再是主权者了;从此牧师就成了真正的主人,而国王则只不
过是牧师的官吏而已。
现在既然已不再有,而且也不可能再有排他性的国家宗
教,所以我们就应该宽容一切能够宽容器他宗教的宗教,只
要他们的教条一点都不违反公民的义务。但是有谁要是胆敢
说:教会之外,别无得救,就应该把他驱逐出国家之外,除
非国家就是教会,君主就是教主。这样的一种教条,唯有在
神权政府之下才是好的,而在其他一切政府之下就都是有毒
害的。传说中亨利第四在接受罗马教时所根据的那种理由,
是应该使得一切正直的人都脱离罗马教的,而尤其是每一个
善于思想的君主。
第九章 结论
在已经提出了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并且试图把国家奠定
在它的基础之上以后,剩下来的就是怎样通过它的对外关系
来支持它;这就包括国际法、通商、战争的权利与征服、公
法、同盟、谈判、条约,等等。但这一切构成了一种新的对
象,而对我这篇简短的论文来说就未免太大了,我还是始终
只把它限定在我的范围以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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