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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一日,郭庭长对本人作过一次笔录。
四日,为有利于加快办案,我主动交了《有关询问情况详细说明的报告》。此后多次催办,没有动静。
十二月二十五日,又再次书面说明,江拖在一月份即有可能处理完遗留问题,即将注销,请了中院催办,自己也多次询问,仍无动静。
今年二月十五日,我找到刚接手不久的齐法官,齐叫我找好证人,等候通知开庭,我当天找好了现育英学校的书记邓顺茹,准备作证。
十六日,齐法官告诉我,已同意再审,但需在七日内再交诉讼费2040元,否则视为放弃再审,作了笔录。
今天星期一上午,我来到中院咨询,得知江拖已经终结。我再去了江拖,得到了证实,连清算组也已经撤光。
此况不知贵院现如何开庭再审?
徐院长也有些紧张,问案件是多少钱,我说仅按标的来说是五万。他说看看能不能补救,我说连被告都没有了,怎么补救?
他想了想说:“那没有办法。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不是法院的责任。”把材料拿还给我。
我不肯接,要他把材料看看再说。
二月二十日上午,我到市机械局取得了“江拖已经破产终结注销,破产清算组已撤”的书面证明。
骆主任说:“这法院也真是,搞了这么久,怎么连个庭还开不了嘛?本来这边也会帮你适当解决,像恢复编制这些都好办,你不应提补发工资的事,跟你解决了,你又要补发工资,你叫人家江拖怎么拿得出这么多的钱来给你办?”
“我以前也没有提补发工资的事,还不是没有办,单位不让我上班,就已经侵犯了我的就业权。既然已诉诸法律,当然要依法办理,提出所要求江拖的赔偿,比照江拖对我多年的损害,并不过份。”
“哪有那么容易想走就走,想来就来呢?对方人事调动的冻结也会开冻的咯。”骆主任不大理解。
“江拖讲同意调动的期限是三个月,过期就已经作废了,我还能怎么调?而且连我提出把编制挂到人才交流中心去,单位也不肯让。”
“这也是,等于一点出路也没有了。这是做得不应该的。本来这次在法院是应该可以解决的,你在去年五月份就起诉了,这么长的时间还开不了一个庭啦,这些法官也不知道是怎么搞的,现在连江西拖拉机厂这个单位都没有了啦。”骆被问住了,感慨地说。
事已至此,现在跟他们还有什么讲的呢?我拿了证明就出来了。
我再来到东湖区法院,把这些情况跟齐进斌法官谈了谈,并出示了市机械局的证明,问他怎么办。
齐进斌说:“我在上星期还跟他们清算组的一位女组长打了个电话,她也说破产清算组已撤掉了,我问她有没有清算组撤消的文件,她说没有,现在有了证明,你也不要再交费了,只有终结诉讼。我们会给你一个裁定书。这个案件的延误,不是我的责任,我也是刚刚调到这个庭来的,案件是从郭庭长手上接过来的。要是早在我手上,是决不会出这样的事的,这是郭庭长负责的,院里是知道的。现在我也没有办法,你只有通过政府行政部门来解决。”
说着他把案卷翻给我看,移交的日期显示,在他手上算到现在也只有十来天时间,他是过年以后才来的,一接手就开始在帮我办理。
我还看到了市中级法院下发给东湖区法院的文件,上面有我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陈述,摘录了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文件,强调了江拖清算组即将结束,时间紧迫,指示东湖区法院加紧复查再审,并要求上报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卷里,有东湖区法院徐河东院长的签字:请郭岚加紧复查。更说明东湖区法院应该知道案件审理的紧迫。
在齐法官写的复查再审的报告上,说明了东湖区法院《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的错误,报告的日期是二月十五日,除院长签字同意的日期是二月十六日。
我见市中院的发文在案卷里放有好几份,便想跟齐法官要一份,齐表示为难,我也就算了。
因为江西拖拉机厂被江铃汽车集团公司是整体收购,不是兼并,南昌市江铃拖拉机有限公司不大可能会承担被诉责任。
但我还是询问齐法官:“现成立的市机械局新丰管理处是原江拖的留守部分,管的还是原江拖的遗留问题,这个单位能不能作为被告?”
“不行,江拖的这种破产方式是被整体收购,这实际上就是一种逃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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