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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反馈”材料有意回避,不敢提及解释,是自知理亏。
以上事实,供市政府领导责成有关部门查实,希望能尽快予以解决为感。
原江西拖拉机厂教师 秦付根
2000年4月13日
我把信访材料和“反馈”材料的复印件,交给市府信访办后,买来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公民劳动关系法律手册》,反复地研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有关法律文件。
根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根据第一百○三条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江拖的做法无疑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且情节严重,甚至涉及到了国家的《刑法》。
按照常规,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在法律程序上,先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我决定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以“反馈”材料佐证,以江西拖拉机厂为被告,法人代表这时通常要写唐方明,因为他是现任的厂长,但是我觉得很违心,仍然写上了江建林,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诉书指出:
一九九○年九月至一九九二年底,江拖学校与我在协议离岗的实施中,虽然于我不利,但双方大致相安无事。此后,江西省农牧渔业厅人事调配仍然难以松动,刘焕宇又说厂里同意我调出的签章早已作废,本人当然不得不要求返岗或把编制挂往市人才交流中心。这时,夏振川正惧怕厂里追究,便反而说我是擅离工作岗位,以致刘焕宇拒绝我的请求,要我留下“买路钱”,从而演变成协议纠纷,导致了我的劳动就业权利被严重侵害。
一九九五年七月,夏振川为逃避责任,报假材料给厂部,刘焕宇虽然早已知情,仍将错就错,致使江拖对我除名。“除名决定”不盖公章,对我的申诉不予理睬,后在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洪信访字(1999)23号文件》的督促下,才于今年的年初写了个“反馈”材料给市里,又强词夺理,自我开脱,似是而非,拒不认帐。
申诉书以客观事实和有力的证据,说明了江西拖拉机厂在刘焕宇、夏振川的组织行为导致下,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百零三条,严重侵害了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对我造成了不应有的精神损失、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耽误了我多年能为国家工作的大好时光。
提出了三条请求事项:
1、恢复编制,调整工资,同意把编制挂到市人才交流中心;
2、补偿一九九二年年底以来的工资及各种津贴损失计36800元,精神和名誉损失费9200元;
3、由江拖出款续办已中断的社会养老保险等。 电子书 分享网站
仲裁未理上法院 法院西院转东院
二○○○年四月十五日,我向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案人将江拖的“反馈”材料向上作了请示,得以受理,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0元。
此后几天,我做梦都在想着开庭。在劳动争议仲裁庭上,作为原告方孤独一人的我,陈词激昂,声泪俱下;而被告方的系列人物,理屈词穷,面面相觑……。醒来仍心跳突突,畅快不已,看来采用法律手段才是解决这场人事纠纷的真正出路。
我的梦想没有成真。
数天后,江西拖拉机厂出现了职工大*,把一条井冈山大道堵得水泄不通,相邻的江西电机厂也起了连锁反应,连在远郊的江西拖拉机厂发动机分厂也来了不少人,省市领导都到了现场,据说还惊动了中央。
这件事在社会上震动很大,起因是厂里的亏损越来越严重,工人们拿不到被长期拖欠的工资,没法生活。
月底,我得到了《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洪劳仲字(2000)第05号'》:
秦付根:
2000年4月20日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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