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第3/4 页)
到参与和维护自由贸易能够真正服务于它们的自身利益。世界贸易组织的这个例子,也说明了一个具有政治意义的观点:决定加入国际仲裁机制是不会削弱国家主权的。
不可避免的是,各国必须让那些不遵守自身承诺的国家付出代价。与负责任主权的内容一样,成本问题和遵约机制也将由各国根据不同问题领域通过谈判加以解决。规则、成本、程序必须是清楚的、透明的、前后一致的。如果国家向一个裁决机制注入权力,那就应该遵守它的决定,从而使它成为一个可信的机构。
使用武力
在使用武力的合法性问题上重塑可预见性,是基于负责任主权的国际秩序的关键部分。核心是两个有争议的问题:谁将授权使用武力?以什么样的理由来行使武力?
在人道主义领域,联合国安理会在面对卢旺达种族屠杀的情况下决定撤出其部队,联合国在科索沃问题上的无能为力,这两个事件加在一起引发了一场大讨论。讨论内容涉及是否应该建立可以授权人道主义干预的其他组织以及关于“保护责任”的问题。正如我们在第七章中要谈到的,当国家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保护其公民免受大规模杀戮和暴行的时候,国家的保护责任就转移到了国际共同体。当然,如何理解保护责任这一概念仍然会存在重大分歧。不过谁都同意安理会可以授权军事行动,以保护民事暴力中的受害者。许多政府也同意,地区组织同样可以授权这样的军事行动。16
在各地区有差异的接受负责任主权规范的情况下,确立辅助性原则就显得合情合理了。在界定对地区内国家的期望方面,各个地区处于实际的主导地位。新的地区宪章正在形成之中,其中,各国一致同意国家如何对待其公民是其主权的核心责任。随着这些趋势变得日益强大,地区授权使用武力的合法性也就越来越不成为问题。几个例子能够说明这一点:如在科索沃问题上的欧盟和北约;在海地问题上的美洲国家组织;在利比里亚和塞拉利昂问题上的西非经济共同体;在阿尔巴尼亚问题上的欧盟;以及在所罗门群岛问题上的太平洋岛国
论坛。
另一个有较大争议的讨论是,面对可能造成大范围人员伤亡的恐怖主义袭击,是否可以预防性使用武力。与其他问题一样,我们对预防性使用武力和先发制人使用武力进行了区别。而且,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认为先发制人使用武力属于面临一种紧迫的威胁而预先行使自卫权,这已涵盖在《联合国宪章》的第51条中,该条款认为这是国家自身防卫的内在权利。
权力与制度:为负责任主权建立有效的国际构架(15)
预防性使用武力涉及的则是威胁并非紧迫的情况。预防性打击的理由,以及布什政府在2002年国家安全战略报告中采纳预防性力量的做法,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即考虑到恐怖组织有能力拥有可以造成巨大伤害的核武器或生物武器,以及考虑到威慑很难对这类组织产生作用的事实,国家有理由在任何这类组织构成符合《联合国宪章》第51条意义上的紧迫威胁之前,对其采取行动。
这个问题促使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任命了关于威胁、挑战和变革的名人小组。这个小组规划了一条实用路线,它否定了预防性力量学说,并提出了实用的建议,“如果有充足的理由采取预防性军事行动,并有确凿的证据,就应将其提交给安理会。如果安理会同意,可以授权采取军事行动。如果安理会不愿意做出这样的选择,那么必然是有时间采取其他措施,包括劝说、谈判、威慑和遏制,然后再考虑采取军事行动”。17
这里使用的语言含蓄地承认了可能存在极端的情况,当一个国家认为其核心安全利益受到巨大威胁时,在缺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在安理会框架之外采取行动。但是,最好是在这样的事情发生之后再去处理,而不是试图在特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国际法。
布鲁金斯学会18和胡佛研究所19的主要研究结论也强化了这一立场。这两个机构的研究都在国际范围内进行了实质性的磋商,考察了各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可以预防性或者先发制人的方式使用武力。布鲁金斯学会的研究发现,对于恐怖主义行动的威胁,使用武力实际上可能是有问题的(见第八章)。同时,胡佛研究所的项目将研究的重点明确地放在了预防性使用武力的问题上。研究发现,有充分理由表明,在采纳预防性学说上应该非常谨慎。这些研究的结论是,美国和其他决策者在进行正反两个方面的评估时,应该慎之又慎。诸如失去盟友、缺乏合法性、侵蚀国际秩序等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