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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象一旦发生并蔓延于全国,则势所必然地可以危及全帝国的安全。戴凤翔的危言耸听所以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原因即在于此。
在被迫退休之后,海瑞编印了他从政期间的记录,其中包括各种公私文件。流传到今天的这部文集,反映了海瑞确实是一个公正而廉洁的官员,具有把事情办好的强烈愿望,同时还能鞠躬尽瘁地去处理各种琐碎的问题。
使读者首先注意到的,是他处理财政问题的篇章。在洪武时代制定的赋役制度,流弊已如上述。其最为百姓所苦的,厥为名目繁多而数额无限的“役”。大户人家可由官僚的身分而蠲免,这些沉重的负担就不可避免地落在中小地主身上,并往往使他们倾家荡产。在推行了近二百年之后,帝国政府已深深感到窒碍难通而不得不加改革。改革的办法是把各种名目的赋役折合成银两,以附加税的形式遍加于全境的土地上,不分贫富,计亩征银。这种新的税制称为“一条鞭法”。地方政府就用这些附加收入以支付各种力役。
一条鞭法有其简明易行的优点,也多少限制了花样百出的舞弊营私。但过去按田亩数量而以累进税方式而分派的各种赋役,此时以平均的方式摊派,本来属于富户的一部分负担从此即转嫁于贫家小户。这也就是放弃了理想上的公允,而迁就事实。出于对农民的同情,海瑞废除了自己应收的常例,并以种种方法限制吏胥的舞弊。但是这些改革,仍然收效甚微。因为本朝的财政制度虽然技术简陋,牵涉面却十分复杂,如果加以彻底改革,必须厘定会计制度,在中上级机构中,实行银行管制的方式,亦即无异于彻底改组文官集团,这当然是无法办到的。再则海瑞的着眼点也过于琐屑,他被政敌攻击为不识大体,也不尽是凿空构陷之辞。比如说,他的节约到了这种程度,除非吏员送上一张缮正的公文,他决不另发一张空白的文书纸。
海瑞文集中有关司法的部分,虽然易于被读者忽略,但它的历史价值却至为重要,因为它所阐述的这一庞大帝国的社会背景,较之任何论文都为简捷明白。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地方官纵使具有好心,他也决没有可能对有关人权和产权的诉讼逐一做出公正的判决。因为在农村里,两兄弟隔年轮流使用一个养鱼池,或者水沟上一块用以过路的石板,都可以成为涉讼的内容。如此等等的细节,法律如果以保护人权和产权作为基础,则一次诉讼所需的详尽审查和参考成例,必致使用众多的人力和消耗大量的费用,这不仅为县令一人所不能胜任,也为收入有限的地方政府所不能负担。而立法和司法必须全国统一,又不能允许各个地方政府各行其是。既然如此,本朝的法律就不外是行政的一种工具,而不是被统治者的保障。作为行政长官而兼司法长官的地方官,其注意力也只是集中在使乡民安分守己,对于他们职责范围外没有多大影响的争端则拒不受理。这一类案件照例由族长村长或耆老士绅调解仲裁。为了鼓励并加强这种仲裁的权力,我们帝国的圣经“四书”就为读书人所必须诵习,而其中亘古不变的观念又通过读书人而渗透于不识字的乡民之中,即幼者必须追随长者,女人必须服从男人,没有知识的人必须听命于有教养的人。帝国的政府以古代的理想社会作基础,而依赖文化的传统而生存。这也是洪武皇帝强调复古的原因。
为耆老士绅所不能解决而必须由官方处置的,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判决这类案件,政府的态度常常坚定而明确。如果发生人命损失,则尤其不能有丝毫的玩忽,一定要求水落石出。“杀人者死”这一古老的立法原则在当时仍被沿用,过失杀人和谋杀之间区别极微。这种一方面认为人命关天,一方面又主张以眼还眼的原则自然具有相当大的原始性,但对于本朝的政治经济制度来说,其间的互相配合则极为恰当。这样的立法意在避免技术上的复杂,简化案情中的疑难,而在大众之中造成一种清官万能的印象,即在有识见的司法官之前,无不能决断的案件。换言之,这种设施也仍不离以道德代替法律的途径。其方便之处则是一个地方官虽然缺乏法律上的专门训练,但是在幕僚和吏员的协助下仍然可以应付裕如地兼任司法官。司法从属于行政,则政府的统治得以保持一元化而使文官集团的思想行动趋于一致。
这种制度的原始性和简单性,在大众之中造成了很多不幸的后果。官府衙门除了对刑事案件必须作出断然处置外,很少能注意到对日常生活中的种种纠纷维持公允。乡村中的士绅耆老,虽然被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