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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般男女婚嫁多以本族人为对象。由于满洲与
蒙古接壤,满蒙两族久有接触,互相婚嫁者亦为数不少。清皇室从政治需要
出发,为在夺取全国**和实现北部边疆的安定巩固中得到蒙古贵族的支
持,更加重视与蒙古贵族的婚姻联盟,所娶女子中,蒙古族占有相当大的比
重。仅据不完全统计,清初努尔哈赤、皇太极、福临、玄烨四帝娶的蒙古族
后妃就有14人。而乾隆十年(1751年)以前的清宫制度,皇室近支宗室的
未婚女性(公主、郡主、王公格格等)须全部指配给蒙古贵族子弟为妻。乾
隆十六年(1757年)以后,虽然将在京八旗勋旧世家子孙也列为宗室格格(满
语,小姐之意)指选额驸的人选范围,但皇帝指婚时仍要优先考虑蒙古贵族
子弟。即使在年龄条件不甚般配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如《大清会典事例》载,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颙琰见当年指选的额驸均为在京八旗子弟,十分
不满,下旨曰:“我朝国初创建定制,近派及岁宗室之女,将年岁相当之蒙
古世族子嗣选指额驸。此次以蒙古内无年岁相当之子,备选额驸均未报出,
殊失结亲本意。凡指额驸著不必拘泥同岁,或年长三、四岁,年幼三、四岁
均可选指。嗣后每遇指选额驸,著将年长五岁、年幼五岁蒙古子嗣拣选报部。
倘有及岁隐匿不报者,一经查出,定行治罪。”可见满蒙联姻是一项带有强
制性的制度。
皇家及近支男性宗室则娶在京八旗勋旧世家的女子为妻。其方法:一是
由宫廷每三年在八旗中统一选一次“秀女”(即少女),选八旗官员之女年
13至16岁,面目姣好、身体健康者,以备皇帝选妃或为皇子、皇孙、亲郡
王及其子孙等近支宗室指婚;一是由近支宗室与八旗人家议定婚事,报皇帝
批准后再行结婚。
由于最初满洲汉人多为战俘、奴隶,地位极其低下,满清立国之初禁止
满汉通婚。如清太祖努尔哈赤和太宗皇太极二人,共娶过27位后妃,均为
满蒙女姓。满族入关后,由于其统治地域的扩大和笼络汉族的需要,很快便
改变了禁止满汉通婚的规定。《清实录·太宗实录》载,清世祖福临于顺治
五年(1648年)下谕:“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民皆朕赤子,**其各相亲睦,
莫如缔结婚姻。自后满汉官民有**连姻者听之。”福临本人所娶19位嫔妃
中也有4位属汉族。到康熙时,玄烨所娶39名妃嫔中汉族女性更增至13名,
但居中宫主位的皇后仍必须由满蒙女性担任。即使在清末,官民满汉通婚已
十分普遍的情况下,皇室婚姻以满蒙为主、汉族为辅仍是不可动摇的家法。
(3)收继婚的废止与婚礼的汉化
清初,皇室婚姻中还保留有满族早期婚嫁不论辈份,“父死子妻其母”
和“兄亡弟妻其嫂”的收继婚旧俗。如皇太极既娶蒙古科尔沁博尔济吉特氏
的哲哲(孝端皇后),又娶其侄女布木布泰(孝庄皇后)和海兰珠(宸妃);
睿亲王多尔衮在迫死其侄肃亲王豪格后,将其妃纳为己有。与之相应,当时
的婚娶礼仪亦较简朴,主要有奉迎礼和婚宴。所谓“奉迎”即民间的“接亲”,
是新郎及亲友去女家迎娶新娘的仪式。努尔哈赤娶后妃和其子代善、莽古尔
泰、皇太极等成婚时,均举行了奉迎礼。据《清实录·太祖实录》卷九载,
天命十年(1625年)皇太极娶蒙古科尔沁塞桑贝勒之女布木布泰时,亲至沈
阳北岗奉迎并设筵宴款待;努尔哈赤亦率诸贝勒、后妃等出沈阳城10里迎
接,并再次设宴款待,然后成其婚事。其后,皇太极在汉族封建伦理的影响
下,于崇德元年(1636年)明令取缔了收继婚的陋俗。《清太宗实录稿本》
载其令曰:“……既生为人,若娶族中妇女,与禽兽何异,……自今以后,
凡娶继母、伯母、叔母、兄嫂、弟妇,永行禁止。凡女人若丧夫,……若**
改嫁者,本家无人看管,任族中兄弟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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