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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SEC的决议,移送至:
(Ⅰ) 美国司法部部长;
(Ⅱ) 1个或更多州的首席检察官;
(Ⅲ) 适当的州级管理当局。
(5) 文件的使用——
(A) 保密——除了小段(B)规定的外,委员会编制或收到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委员会及其工
作人员和下属机构商议的事项,凡与第104节规定的检查或本节规定的调查有关的,均应保密,并应在联邦或州法院或政府机构的程序中作为证据(不应受民事发现或其他法律程序限制),而且根据信息自由法的规定,免于披露和交与联邦政府部门,除非和直到在公开程序中披露或根据小节(c)进行发布。
(B) 供政府部门使用——只要不影响保密,所有(A)小段提到的材料,均可以根据委员会的
决定——
(i) 向SEC报送;
(ii) 当委员会判断对贯彻本法案宗旨及对保护投资者是必要的情况下,可提供材料给如下
部门——
(Ⅰ)向SEC和美国司法部部长报送;
(Ⅱ)当审计报告所服务的机构处于联邦职能管理当局(正如美国金融服务法中的定义)的管
辖范围时,不向SEC报送,而向这些管理当局报送;
(Ⅲ)涉及刑事调查时,向州首席检察官报送;
(Ⅳ)向适当的州管理当局报送,
所有这些部门均应保证材料保密。
(6) 豁免权——委员会的任何工作人员在根据本法规定进行调查时,应当免于因调查产生的
任何民事责任,豁免的方式及程度与联邦政府工作人员在类似情况下的豁免相同。
(c) 惩诫程序——
(1) 通知;记录——委员会应规定,委员会在确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人员是否应受
到惩诫的任何程序中,应当:
(A) 给定事务所或有关人员明确的惩戒理由;
(B) 通知事务所或有关人员,为他们提供辩护的机会;
(C) 记录程序。
(2) 公开听证——本节规定的听证会不应当是公开的,除非委员会有更好的理由,而且取得
有关方的同意。
(3) 证明材料——委员会根据本小节实施处罚的决议,应有证明材料支持,该材料列示如下
内容:
(A)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人员的每一活动或执业行为(或疏忽的行为),或者构成处罚的
依据;
(B) 委员会认为违反的本法特定条款、证券法律、委员会规定或专业准则;
(C) 实施的处罚,包括处罚权限。
(4) 处罚——如果委员会根据所有事实和情形,发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人员进行的
行为或疏忽的行为违反了本法、委员会规定、证券法律中关于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以及会计师责任的条款,包括SEC根据本法发布的规定或专业准则,则委员会可以在第(5)段的限制内,实施其认为是适当的惩诫或纠正性处罚,包括:
(A) 暂时或永久吊销注册;
(B) 暂时或永久暂停或禁止个人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C) 暂时或永久限制事务所或个人的执业活动、功能或经营(不指职业教育或培训);
(D) 对违规行为处以民事罚款的金额:
(i) 对于自然人,不超过100;000,对于其他人,不超过2;000;000;
(ii) 第(5)段规定的任何情况下,对于自然人不超过750;000,对于其他人不超过
15;000;000;
(E) 谴责;
(F) 要求额外的职业教育或培训;
(G) 委员会规则中规定的任何其他处罚措施。
(5) 故意或其他知情行为——第(4)段第(A)至(C)和(D)(ii)小段规定的处罚和罚款,仅适用
于:
(A) 故意或知情行为,包括粗心的行为,导致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或专业准则;
(B) 反复的疏忽行为,每一次都导致违反法定、监管或专业准则。
(6) 未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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