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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得火上心来,对那个带着女人的男人训了几句。当时,和来轩的老板娘出来劝解
过。”
问到那辆家用车的特征,同佐山道夫的车相同,只是车号没看。
然而,解剖波多野雅子的尸体,胃肠中遗有中国炒面的消化物,这是铁的证据。
和来轩老板娘描述的那对情侣的特征,也是同佐山道夫和波多野雅子一模一样。
据此,可以推断出两个事实。
一是,波多野雅子是佐山开车带到御岳,绞杀后伪装成缢死的。所谓警察署认
定波多野雅子是自杀,是因为尸体腐烂严重,颈部索条沟不清楚,雅子的丈夫坚持
对警察说妻子是‘咱杀”。尤其是后者,丈夫有情妇,具有希望妻子死亡的倾向,
因而声称雅子有遗书。丈夫希望妻子的横死不引起大的骚动,因为他打算不久就同
情人结婚,实际上没到半年就举行了婚礼。桑山曾经偶然在饭店里遇见过他们的婚
宴。
另一个是,枝村幸子根据以上调查掌握了佐山道夫的罪行,便以此为武器,要
挟佐山结婚。可以说,佐山杀害幸子的动机就在这里。
看了樱田的报告,桑山更加坚定了对佐山的怀疑。可是在技村幸于命案中,一
审判决冈野是凶手,二审也肯定要围绕被告冈野进行争辩。辩护人只是以被告冈野
的目供没有任意性进’行防守。自供当然没有任意性,但辩护人却没有试图从别人
身上找出凶手。
由于不负责这一案件的审理,桑山不便干预。负责这一案件的同事丸冈继承了
一审检察官的论点。这不是出于丸冈检察官个人的考虑,而是从一审阶段就根据上
峰的意志——命令决定的。法官各有各的“自由心证主义”,检察官却没有。即使
一审检察官的论点与事实方面不符,上一审的检察官也要继承其论点。所谓“检察
一体化的原则”太死板,有时就是违反被告人的利益,也要采取拥护这一体系的不
合理倾向。
桑山确认冈野不是凶手,真凶是佐山道夫。如果自己是审理这一案件的二审检
察官,就可以明确冈野的自供不可信,揭露出佐山道夫不在现场证明的骗术。就是
说,可以抓住位山自己作的证言的矛盾,进而追究杀害波多野雅子的罪行。
当然,这样做有很大的困难。首先,冈野正一对佐山没有丝毫怀疑,没发现上
了他的圈套;而且,由于没有第三个人怀疑是佐山犯罪,所以没提出这样的疑问。
怀疑的只是检察厅内部的桑山和樱田,因此提出问题的方法着实是件头痛的事。
由于二审不是重复同一审同样的审查,原则上是事后审查一审的判决,因而提
出一审判决后的新证据是个重要条件。 要撤销原判或驳回重审, 必须发现严重的
“原判失误”。
然而,明知真正的罪犯不是被告而是他人,只因为不能违反“检察一体化的原
则”,只因为自己不负责本案,就对冈野正一的二审不闻不问?
桑山信尔先将自己的看法非正式地告诉了丸冈检察官,接着又向检察长进言,
但都以失败告终。
还有什么办法?
在一些犯罪案件中,往往案犯尚未逮捕,就形成了一个罪犯的形象。这是出自
于侦查人员的经验主义。
发现特定的嫌疑人时,是否将其人的形象与犯罪的情形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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