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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第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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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应当一一指明的。尽管那可能是一串长长的名单,但列举这些名单并不比抄录时更麻烦。

读国外的一些论著,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几页以至几十页的索引。有些著作还在每一章节后面,附着两三页的索引。国内一些治学严谨的学者在著述时也这样做。列上详细的引文目录,一一注明引文的出处,这是表明对原作者创造性劳动的诚心诚意的尊重。

更多的著作却没有这样的索引,只在后记中客客气气地说一句“恕不一一指明”。然而,恰恰有喜欢较真儿的原作者对此并不肯宽恕,就像马教授这样,一定要把是非澄清。

高老师毕竟还写了一句请求恕之的话,这说明他并不想全盘隐瞒。有些作者,连这点儿意思都不肯表示,抄也就抄了,用也就用了,全不把原作者放在心上,仿佛那一切都是自己独创。

抄袭者有两个“挡箭牌”,其中一个——“史料共享”。

史料当然可以共享,但是史料与史料是不同的,像“二十四史”这样的由古人完成的作品,搬用其中的一些内容不会构成侵权;像农夫述说本村往事的录音或速记符号式的笔录,使用时也一般不会发生著作权纠纷。但是,将今人根据今天所收集到的公有领域的资料编写的史书或有史书性质的史话、传记、校注等等,混同于“史料”大量搬用,就构成了抄袭侵权。因此,对“史料无版权”的问题应当做出具体的分析,不能借使用史料为名,对他人在史料的发掘和整理上付出的辛勤劳动毫不尊重,任意搬用。

一部《文镜秘府论校注》,引用任教授的校注长达几十页。任教授本来想,用就用吧,既然用了这么多,我可能被作为作者之一。

但书出版了,署名的只有姓王的老师一个人。

任教授对此很是不满。

但王老师给他的信中这样说:“要共同署名,别的人也得署名,那署名的就太多了……”

这话讲得相当坦率。

可见抄用的东西相当多。不过,他认为,这些东西都是史料。

被抄袭者称为“史料”的许多文字,其实并非史料。有的作品以使用史料为名抄袭他人的作品,结果把艺术虚构部分也顺手拿了过去。

空军作家丁一三以“黑雁男”的笔名发表的一部纪实文学作品,被一位传记作家拿去抄袭了三万六千字。其中一些属于史料,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丁一三创作时的虚构。如他虚构的一个人物的梦境。这梦境也出现在传记作家的书中。丁一三气愤地说:“他竟跟我同做一个梦!”

这本书讲的是有关“四人帮”的内容。

丁一三幽默地说:“这样抄袭,连‘四人帮’也会笑话我们!”

抄袭者的另一个“挡箭牌”——“合理使用”。

诚然,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允许的,但这种引用必须适当,不能毫无节制。为创作一部作品,参考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另外的体裁更新构思、重新表现,也是允许的,但这种参考和使用必须适当,不能把他人的作品内容原文照抄。

任何人的创作都不可能不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实现,但既然压着前人的肩膀,就应当记着前人的贡献并作出说明。如果连这点诚意都没有,怎么能称作是“合理”呢?

有一部纪实文学作品叫《名伶之死》,发表在《青年文摘》上。其记述的是著名评剧演员白玉霜的生平事迹。

剧作家郭启宏认为,它抄袭了自己创作的评剧《评剧皇后》和传记体连载文章《评剧皇后——白玉霜》。

《名伶之死》的作者在答辩时说:《评剧皇后——白玉霜》是传记文体。它其中的一些内容应当视为公有财富,人们完全可以在其基础上写理论文章或创作文学作品。

作者与作者(7)

他坦率地承认,自己搞传记文学多年,历来都是将调查材料和报刊上已有的材料综合起来进行编述。他说:“这是写作的通行方法,没有什么不妥。‘天下文章一大抄’嘛!”

然而,如果这种“通行方法”成为固定手段,如果“天下文章一大抄”成为日常习惯,它就会弥漫出一股懒堕的习气,给投机取巧者以不劳而获的环境,给从事创造性劳动的作者造成侵害,折损创造精灵飞扬的翅膀。

时下由抄袭引发的版权官司中,权延赤、阎涛及阎长林之间的“连环案”格外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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