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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法院对他们也没有办法,学校已划归了市教委管辖,也不能成为被告。”齐法官否认。
这时,我拿出了二月十七日的那张《江南都市报》,请他看了看那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报道。
“报纸上的这件案子,在形式上是和你的那件劳动争议案件差不多,江拖的无章决定是没有道理的。”齐法官看后说。
我又跟他谈起了再审收费的问题:“按一九九九年最高法院的补充规定,像我这种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再审的,也是讲不能再收费。”
“如果是检察院或法院提出来的就不要交费,自己提出来的就一律要交费。”可他还是坚持说。
我看跟他实在讲不通,就懒得再说,反正现在已不存在再交费的问题了。看来,这起曲折多变的劳动争议案,已回天无力,硬还是实实在在地被耽误掉了。
我想起这样一句话:有权有钱的人从来就不需要去讲理,而要讲理的常常是一些既没有权又没有钱的人。。 最好的txt下载网
全国人大提法制 四处奔波求公正
二○○一年三月五日,正值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我以自己这场官司的亲身体验来看,觉得有几个法制方面的问题,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向大会提出,便写下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国家干部的人事调动,人事部门的批复应该有个期限的约束。如我的调动经历,最后因接受方主管厅久久未予批复,原单位又声称开出三个月就已经作废,由此发生了长达十年来的人事纠纷。
2。国营企业对职工除名的程序要加强规范。如我在办理调动时,即被要求离岗,适遇对方人事一度冻结,便受到原单位刁难,甚至被无辜除名,“决定”不盖公章,不告诉本人,造成无法诉讼。
3。信访部门不应仅是个收发站。我的情况经过多次信访,省里推市里,市里转主管局,主管局说市信访办是个收发站,除非有个市长签字才好办。最后转到单位,结果是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
4。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期限,不能被一些法官作为延误办案的借口。有的法官以普通程序为六个月,非要拖到临近期限才来处理,甚至置案件的紧迫于不顾,故意贻误办案,给原告造成损害,对复查再审说没有期限、没有责任。
5。对法院的诉讼收费,希望能进一步明确。按最高法院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属于非财物案件,仅为30至50元,而我的诉讼费是2040元,说是有要求补偿工资事项;我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办法》和一九九九年的补充规定均说明不需再交费,而法官则强调说凡个人申请再审的都要再交费。
6。对在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希望国家能够尽快给职工提供健全的法律保障。本人因原单位已被整合收购,不是兼并,法院说被告已经不存在了,诉讼只能终结。而我所有的只是一张没有公章、被称为内部掌握的除名文件的复印件,没有有效证明,连街办、居委会都不管,就业十分困难。由人才流动引发的人事纠纷以来,我长期失业在家,现已经四十五岁,一家子的生活极其艰难,往后怎么办?
这些内容,融入了一个普通教师迫切希望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意愿,寄给了正在北京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法制工作委员会。
三月七日,我送材料给了南昌市市长办公室,以向市长刘伟平及市各有关领导反映。
三月九日,我拿到了东湖区人民法院《东民再字(2001)第01号裁定书》,裁定书为: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东民再字第01号
原告秦付根诉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劳动纠纷一案,本院于二○○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00)东民初字第11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原审原告秦付根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江西拖拉机制造厂破产清算组已经撤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长 郭 岚
审判员 齐进斌
审判员 邓相红
南昌市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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