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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下通过法定程序设定的;第三,召开党委全委会、政府常务会和人大常委会,本身就意味着决策必须民主,不能只由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因此,民主在事实上已经规范着政府。
这就有问题了。既然民主已经在规范着政府,又有什么必要再做改革呢?这里面其实有一个民主的规范如何落实的问题。我们知道,民主的规范是一种“软规范”。公民的意志即所谓“民意”,是隐藏在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当中的,并不能让人一目了然地直接感觉到。这样一来,当区(市)县的党委委员、政府成员和人大常委关起门来召开党委全委会、政府常务会和人大常委会时,这些会议是否规范,是否能够体现民意,就只有他们自己知道了。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其实是“自己规范自己”。借用一个伦理学的名词来说,就是“慎独”。“慎独”是不怎么靠得住的,比较靠得住的是有眼睛“盯着”。这就需要“开放”,让与会者直接感受到民主的监督。这时,民主的规范仍然是“软规范”,主要是在心理上造成一种“规范感”,但分量却不同。隐藏在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当中的“软规范”是“间接规范”,不一定能够意识到;现在的“软规范”却是“直接规范”,不可能视而不见。
因此,适度开放三会,就有利于对政府的“民主规范”。值得注意的是“适度开放”这四个字。比方说,开放到哪一级,规模多大,能否电视直播,怎样才能既广纳民意,又保证效率,所有这些,都必须也只能在实践中加以解决。在这里,重要的是实践,空谈是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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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荡起双桨(2)
其实,不但政府需要民主的规范,而且民主也需要法治的规范。民主是需要规范的。没有规范的民主,弄不好就是“暴民政治”。这正是许多人的忧虑所在。忧虑是有道理的,解决的办法则是依靠法治。因为民主可能失之狂热,法治却永远诉诸理性。事实上,民主总是和法治血肉相连。民主的问题,往往就是法治的问题;民主建设的进程,也同时就是法治建设的进程。没有法治保障的民主,不是失控流产,就是违背初衷。在这里,我们高兴地看到,新都区在试点改革时,始终把基层民主的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这就让人欣慰。
就说全委票决和公推###。
全委票决和公推###都是为了解决领导干部的民主任免问题。其中,全委票决是针对区(市)县下属局委办负责人的,涉及“条条上”的干部;公推###则是针对乡镇领导干部的,涉及“块块上”的干部。这两套办法,我们在前面都已讲过,不再赘述,这里只讨论一下程序问题。我们知道,对于法治和法治建设来说,程序是十分重要的问题,程序上的公正远比实质上的正义重要。程序公正虽然并不能保障实质正义,但没有程序的公正,实质正义就最终会流于一句空话。因此,新都区实行全委票决和公推###以后,是不是当真选出了好干部,或者由此产生的官员是不是就那么称心如意,既合党心,又合民意,当然也很重要,但更重要的则是他们的程序是不是符合民主和法治的精神。
全委票决和公推###都有一系列的程序。所谓“全委票决”,准确地说就是区(市)县下属局委办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它的程序大体上是这样:当这些职位出缺时,上级组织部门应在全区(市)县范围内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发表公告,公开征集报名。如果报名人数达到4人或4人以上,就由区(市)县组织的考评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考评,从中选出3人,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推荐和考察通过以后,即由党委全委会投票表决,差额选出可以直接任命或依法向人大推荐的人选。
再说“公推###”。所谓“公推###”,即公开推荐,直接选举。其程序简单地说,就是当乡镇党委书记职位出缺或者乡镇党委换届的时候,上级组织部门应在区(市)县范围内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发表公告,符合条件的参选人可以通过个人自荐、联名推荐和组织推荐三种方式报名;经过资格审查、实地调研和初步考察三个程序,进入公开推荐;公开推荐大会产生两名候选人,经过组织考察进入直接选举,在乡镇党员大会上由全体与会党员每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党委书记,报区(市)县委批准。不过必须讲清楚,公推###仅限于产生乡镇党委书记,不包括副书记(纪委书记)、委员和正副乡镇长。新任乡镇党委书记当选后,如果适逢乡镇党委或政府换届,那么,他可以提出副书记(纪委书记)、委员和正副乡镇长的建议名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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