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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在需要建立独裁制的危机关头,国家很快地不是毁灭
就是保全;当紧急需要过去以后,独裁制不是变成暴君制,就
是徒有虚名。在罗马,独裁者的任期只能是六个月,他们大
部分都是在期满之前就退任的。如果任期规定得再长,他们
或许还会企图再加以延长,就象十人会议对于任期一年所做
过的那样。独裁者只许有时间来应付使他被选为独裁者的那
种紧急情况,但不许有时间来梦想其他的计划。
第七章 论监察官制
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律来体现的,同样地,公共判断
的宣告就是由监察官制来体现的。公共的意见就是一种法
律,监察官就是这种法律的执行者;并且监察官也照君主
的前例那样,是只能应用于个别的情况的。
因此,监察官的法庭远不是人民意见的仲裁者,它仅仅
是人民意见的宣告者;只要脱离了人民的意见,它的决定就
是空洞的、无效的。
要把一个民族的风尚和他们所崇尚的对象区分开来,那
是徒劳无益的;因为这二者都依据同一个原则,所以必然地
混在一起。在全世界的一切民族中间,决定他们的爱憎取舍
的决不是天性,而是意见。只要矫正人们的意见,他们的风
尚自然也就会纯正。人们总是爱好美好的事物,或者说,爱
好他们所认为是美好的事物;然而正是在这种判断上,人们
会犯错误;因此,正是这种判断就需要加以规范。评判风尚
的人就是在评判荣誉,而评判荣誉的人则是从公共意见里得
出他的法则的。
一个民族的各种意见,是从它的体制里诞生出来的。虽
然法律并不能规范风尚,但是使风尚得以诞生的却是立法。立
法工作薄弱的时候,风尚也就退化;而这时候,监察官的判
断也并不能做出法律的力量所不曾做出过的事情。
由此可见,监察官制也许对于保持风尚是有用的,但是
对于重建风尚却是绝对无用的。你可以乘着法律力量旺盛
的时候设置监察官;然而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
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
有力量。
防范公共意见的腐化,以贤明的措施来保持它们的正确
性,有时候甚至于在它们尚未确定的时候就把它们固定下
来,——监察官制就是这样来维系风尚的。决斗时要带副手
的习惯,在法兰西王国中曾经举国若狂地盛极一时,但它只
是由国王一纸诏书里寥寥的这样几个字就被废除了的:“至于
那些怯懦得要找副手的人们。”这一判断预见了公共的判断,
所以一下子便决定了公共的判断。然而当同样的诏书想要宣
布,举行决斗也是一种怯懦,——这本来是十分正确的,但
却违反了一般人的意见,——公众便对这种决定加以嘲笑;
因为对这件事,公共的判断早已经形成了。我已经在别处
说过,公共意见是决不会屈服于强制力
的,所以在为了代表公共意见而设置的法庭里,并不需要有
丝毫强制力的痕迹。对于罗马人是以怎样的艺术——而且
拉西第蒙人还要更加高明地——在运用这种已经被近代人
所全然丧失了的能力,我们是无论怎样赞扬都不可能过份的。
有一个道德败坏的人,曾在斯巴达的议会里提出了一条
好建议,监察委员们置之不理,却让另一个有德行的公民来
提出同样的建议。这对后者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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