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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第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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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很好地

组织起来。然而他也应该看到,基督教的统治精神是和他的

体系不能相容的,而且牧师的利益永远要比国家的利益更强。

霍布斯之所以为人憎恶,倒不在于他的政治理论中的可怕的

和错误的东西,反而在于其中的正确的与真实的东西。

我相信从这一观点来发挥历史事实,我们就很容易反驳

贝尔与华伯登两个人相对立的意见了;他们中的一个认为

任何宗教对于政治体都是毫无用处的,反之另一个则主张基

督教乃是政治体的最牢固的支柱。我们可以向前者证明,从

没有一个国家是不以宗教为基础便能建立起来的;又可以向

后者证明,基督教的法律归根结底乃是有害于而不是有利于

国家的坚强的体制的。为了使人能够理解,这里只需把和我

的主题有关的种种过于含混的宗教观念再稍加明确一下。

宗教,就其与社会能关系而论,——无论是一般的关系,

还是特殊的关系,——也可以分为两种,即人类的宗教与

公民的宗教。前一种宗教没有庙宇、没有祭坛、没有仪式,只

限于对至高无上的上帝发自纯粹内心的崇拜,以及对于道德

的永恒义务;它是纯粹而又朴素的福音书宗教,是真正的有

神论,我们可以称它为自然的神圣权利。后一种宗教是写在

某一个国家的典册之内的,它规定了这个国家自己的神、这

个国家特有的守护者。它有自己的教条、自己的教仪、自己

法定的崇拜表现。除了这个唯一遵奉这种宗教的国家而外,

其余一切国家在它看来全都是不敬神的、化外的、野蛮的;它

把人类的权利和义务仅仅伸张到和它的神坛一样远。一切原

始民族的宗教便是如此,我们可以把它叫作公民的或积极的

神圣权利。

还有更可怪的第三种宗教,这种宗教给人以两套立法、两

个首领、两个祖国,使人们屈服于两种互相矛盾的义务,并

且不许他们有可能同时既是信徒又是公民。喇嘛教便是如此;

日本人的宗教便是如此;罗马基督教也是如此。我们可以称

它为牧师的宗教。于是这里就产生了一种无以为名的、混合

的、反社会的权利。

从政治上来考察这三种宗教,则它们各有其自己的缺点。

第三种宗教的坏处是如此之显著;如果还想要加以证明的话,

那简直是浪费时间了。凡是破坏社会统一的,都是毫无价值

的;凡是使人们自身陷于自相矛盾的制度,也是毫无价值的。

第二种宗教的好处,就在于它把对神明的崇拜与对法

律的热爱结合在一起;而且由于它能使祖国成为公民崇拜的

对象,从而就教导了他们:效忠于国家也就是效忠于国家的

守护神。这是一种神权政体;在这种神权政体下,人们除了

君主之外决不能有任何别的教主,除了行政官之外也决不能

有任何别的牧师。于是为国家效死也就是慷慨殉道,而违犯

法律也就是亵渎神明;并且让犯罪的人受公众的诅咒,也就

是把他供献给了神的震怒:Saceresto(让他去受诅咒吧)

。然而第二种宗教的坏处,则在于它是建立在谬误与谎话

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欺骗人民,使人民盲从、迷信,并且

把对神明的真正崇拜沦为一种空洞的仪式。更坏的是,当它

变成为排他性的与暴君制的时候,它会使全民族成为嗜血的

和绝不宽容的,从而它就唯有靠谋害和屠杀才能够活下去;而

且还相信杀死一个不信奉它那种神的人,也就是做了一件神

圣的行为。这就使得这样一个民族对其他的一切民族都处于

一种天然的战争状态,那对它自身的安全也是非常之有害的。

于是剩下来的就只有人类的宗教,也就是基督教

了,——但并不是今天的基督教,而是福音书的基督教,那

和今天的基督教是全然不同的。由于这种神圣的、崇高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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