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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委员会的委员
(1) 组成——委员会应有5名委员,从具有诚信和名誉的著名人士中任命,他们应当证明自己对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负责,并且理解发行证券的公司根据证券法规定披露财务信息的义务及性质,理解为这种信息披露编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的义务及性质。
(2) 限制——委员会的两名委员,而且只能有2名委员是符合1个州或更多州要求的注册会
计师,本要求的前提是,如果两名委员中有1名是主席,他(她)在委员会任职前至少5年不曾是执业注册会计师。
(3) 全职独立服务——委员会的每一名委员应全职工作,不可以在委员会任职的同时,在其
他任何职业或商业机构中兼职。任何委员不可以参与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SEC规定的任何其他人员)的分红或从中收取财物;但若符合SEC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标准的退休计划,收取固定的退休金。
(4) 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A) 委员会的筹备阶段——本法生效90日内,SEC在征求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以及财政部
秘书长的意见后,应任命委员会的主席和其他过渡委员,并应规定每名委员的任期。
(B) 空缺——委员会的空缺不应影响委员会的权力,但应根据本节规定的任命方式填补空
缺。
(5) 任期——
(A) 总则——每名委员在继任者任命前的任期应为5年,除了:
(i) 筹备阶段委员会委员(除了主席)办公室的期限按年计算,从最初任命时开始计;
(ii) 在前任任期未满时被任命填补空缺的委员,任期应为前任任期剩余期间。
(B) 任期限制——委员会任何委员或主席的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论连续还是累计。
(6) 免职——在委员会委员任期未满之前,SEC可以根据第107节(d)(3)的规定,在有充分
理由的情况下,免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f) 委员会的权力——除了任何权威部门在本法之外授予委员会的权力外,根据第107节,
委员会应具有如下权力:
(1) 由SEC批准,以委员会法人名义,通过其辩护律师,在任何联邦、州或其他法院进行起
诉及被起诉、投诉及辩护;
(2) 在任何州进行运作以及施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权力,而毋须考虑该州的任何限制、
行政许可或在该州生效法律的其他条款(或政策规定);
(3) 租赁、购买、接受赠与或捐赠的任何地方的不动产的一项或全部权益,或者取得、改进、
使用、出售、交换、转让这些权益;
(4) 聘用可能必要或适合的雇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并决定他们的资格,确定他
们的义务,制定他们的工资或其他补偿(与私有自营机构、会计、技术人员、总监或其他雇员或管理职位相当的工资及补偿水平);
(5) 根据第109节规定,分配、评估及收取会计业支持费用,以及其他根据本章规定的费用、
支出;
(6) 签订合同,履行约定,承担负债,以及在从事任何必要且合适的行动中,以及在施行本
章规定的义务、权利和权力中,采取必要的行动。
(g) 委员会的规则——在取得SEC批准的情况下,委员会的规则应当如下:
(1) 根据本法的要求,制定委员会的运行和管理、实施其权威、履行其义务的规定;
(2) 如果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合适,委员会或其任何职能部门允许或授权委员会的一名委员或
雇员,或委员会的一个部门,从事包括听证、决议、命令、许可、报告或其他行动,但除了:
(A) 委员会应保留裁量权以便复核其授权的行动;
(B) 委员会应指派一名人员复核其授权的行动,该复核应被认为是委员会的行动(包括上诉
或复核);
(C) 如果施行小段(A)中规定的复核的权利被取消,或在委员会规则中规定的时间内无法从
事复核,则授权行动应被认为是委员会的行动。
(3) 制定委员会委员及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