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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例如,检察方面为了说明日本准备侵略战争的情况和被告荒木贞夫(军阀典型)在备战中所起的领导作用,曾经提出过一部名为“非常时之日本”(亦称“日本的生命线”)的影片作证。法庭接受了这部影片,并命令将它在审判大厅当众公开放映。那时全体出庭的人士都在黑暗中屏息观看了这部充分暴露日本侵略野心的影片,直至映毕为止。在那部影片中,有日本天皇出现的镜头。因此,被告荒木贞夫是日特着大礼服到庭观看放映,以表忠荩。可见此人之冥顽固执。按法庭对被告衣着采取放任主义,并未规定他们必着囚衣。在审讯期间,被告们虽都羁押在巢鸭监狱,然而他们出庭时的衣着却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其中以着西式便服及旧式日本军便服者为多,着纯粹日本和服及木屐者则向未见有。在审理日军暴行的阶段,检察方面曾提出一部名为“明朗生活之俘虏”的电影作证,借以证明日方的虚伪欺骗宣传。该片亦经法庭作为证件接受,并曾在法庭公开放映过。又如,在审理日军对澳大利亚战俘的暴行阶段,检察方面提出过一些俘虏营悲惨生活的照片(俘虏们背着日军偷偷地摄取的)作为证件。这些照片被法庭接受了。此外,南京大屠杀的主犯、被告松井石根为了要证明他事后有真诚忏悔的意愿,曾经由他的辩护律师提出一张在他家庭住宅里设置的一座祭坛的照片,说祭坛系用南京雨花台(日军杀人最多的地方)的土壤奠基的,坛上设有“中华阵亡将士之灵位”,松井内疚神明,朝夕诵经叩拜,为死者祈祷祝福。这张祭坛照片上显出了松井设置的两块牌位:一块是“中华阵亡将士之灵位”,一块是“日本阵亡将士之灵位”。松井把侵略者和被侵略者不分皂白地同样供奉,洵属荒谬可笑之至!这张莫名其妙、毫无价值的照片竟也被法庭接受了。所幸在决定判处松井绞刑的时候,没有一位法官曾经提议过要考虑这样一件“证据”。
但是,除了极其个别的情况以外,法庭所接受的几乎全部是以文字作成的书面证件。宪章中不用“物证”或“证物”,而用“作证文件”或“文件”字样,大体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作证文件的提出及接受的步骤和手续
诉讼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公开庭讯中向法庭提出一个作证文件之前必须首先履行下面三道手续:阅“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程序规则”第六条。
第一,将文件全部译成英文或日文;如原件系英文的必须译成日文,系日文的必须译成英文;如原件系第三国文字(如汉文、俄文、德文、法文)的则必须译成英文和日文。倘使提出作证的只是文件中的一部分,则应在原件上将该有关部分清楚标明,并译成英文、日文。
第二,文件译成之后,提证的一方必须把它印制(打印、铅印、油印或影印)成副本。这种副本通常需要一百五十份之多。
第三,在向法庭公审庭上正式提出该文件二十四小时以前,将副本若干份送达对方(如提出者系检察方面,副本应送达被告辩护律师;如提出者系辩护方面,副本应送达检察官)以及法庭语言科主任。
副本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以前送达对方的用意,是为了使对方事先有充分时间,不但可以审查翻译上有无歪曲或错误,致陷己方于不利,而且可以考虑和研究是否在公开庭上提出时表示抗议,申请法庭拒绝接受,以及如果申请,用什么理由去申请。这是诉讼一方在接到对方即将提出的文件副本后最紧张、最费脑筋的工作,也是双方“斗智”的焦点之一。至于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以前送达法庭语言科主任的用意,是为了使语言科有充分时间审核文件翻译上有无错误;如果有的话,他可以建议提证的一方自动声明改正,或者申请法庭公开宣布该项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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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文件的提出及采纳的程序(3)
——由此看来,一个作证的文件在未向公开庭讯提出以前,诉讼双方以及法庭语言科在翻译、印制、考虑、研究和审核方面都有许多辛苦而紧张的工作要做。要知道,法庭在整个审讯过程中接受的这种文件为数在四千三百件以上(被拒绝的还不计算在内),东京审判在这些方面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之大是可想而知的!
在一个文件完成了上述的三个步骤之后,提供的一方便可以自己给它编一个号码。例如“检察文件第……号”或“辩护文件第……号”。编号之后,在公开庭审的适当阶段中,亦即审理的问题到了用得着这个证件的时候,便可向法庭正式提出,其手续如下:
首先,提证一方的代表,检察官或辩护律师,站到法官席前的发言台上,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