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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护组织:日美辩护律师(1)
辩护机构的庞大和辩护律师的众多是东京审判的一个主要特点,也是它同纽伦堡审判的一个重大差别。东京审判之所以持续至两年半之久,辩护方面组织的畸形以及它在审判中所实行的“延宕战略”实是重要原因之一。
由于辩护律师的人数和国籍在两个宪章中都没有硬性的规定,东京和纽伦堡便发生了迥然不同的现象。在纽伦堡,每一被告都是老老实实、规规矩矩地由一名他自己聘任的德国律师替他辩护;在东京,则每一被告除了他自己聘任的几名(自两三名至五六名不等)日本律师之外,还有一名美国律师替他辩护。因此,辩护律师之众多和庞杂,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喧扰和拖延便成了东京法庭和东京审判的最大特征之一。
每一名被告拥有好几名日本律师已经是有点反常的现象,但是有鉴于案情的庞大和复杂,这还不能说是十分不合理的现象。然而每一名被告必须同时拥有一名甚至一名以上的美国律师为他辩护,却是一个极不正常而且很不合理的现象。
被告和日本律师最初请求要有美国律师参加辩护的理由是:在远东国际法庭的宪章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采用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反,有的地方还特别声明法庭不受任何技术性的诉讼规则的拘束;例如宪章第十三条(甲)项中规定:“本法庭不受技术性采证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将尽最大可能采取并适用便捷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并得采用本法庭认为有作证价值之任何证据。”但是,实际上,由于宪章和程序规则都是英美法系人员所拟订以及英美法系人员在法官和检察官中占有压倒的多数,因此,远东法庭的整个诉讼程序都受着英美法系的严重影响。日本一向是“大陆法系”的国家,日本律师对这种英美法系的诉讼规则是不熟识的,更说不到运用自如。以为了保证公平和迅速的审判为借口,他们便请求法庭给每一名被告加派一位英美法系的盟国律师去帮助他们,特别是在诉讼程序方面,以便顺利地进行辩护。
日本被告辩护方面的这个请求迅速地得到了总部和法庭的核准。起先总部还打算除了美国律师之外,也邀请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律师来参加辩护,以冲淡美国遇事包办的气氛。但是英联邦各国,包括联合王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都表示不愿意为日本战犯辩护,因而都拒绝了派遣他们的律师担任远东国际法庭的辩护工作。因此,所谓“英美法系”的盟国辩护律师实际上全都是美国人。
由上所述,可见远东国际法庭的每一被告除拥有两三名至五六名不等的日本律师之外,还各拥有一名(甚至两名)美国律师。这就造成了律师盈庭、喧宾夺主的反常现象。这种现象是纽伦堡国际法庭所没有的,也是任何国际法庭所罕见的。
现在把各被告所拥有的日本籍和美国籍的辩护律师的姓名开具如下:
荒木贞夫:(日本律师)菅原裕、莲冈高明、德冈二郎
(美国律师)
土肥原贤二:(日本律师)大田金二郎、加藤隆久、木村重治、北乡为雄
(美国律师)
桥本欣五郎:(日本律师)林逸郎、奥山八郎、金濑薰二、菅井俊子、岩间幸平
(美国律师)
俊六:(日本律师)神崎正义、国分友治、今成泰太郎
(美国律师)
平沼骐一郎:(日本律师)宇佐美六郎、泽邦夫、毛利典一、柳井恒夫、北乡为雄
(美国律师)
广田弘毅:(日本律师)花井忠、泽信一、广田正雄
(美国律师)George
星野直:(日本律师)藤井五一郎、右田政夫、松田令辅
(美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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