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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各级上司的礼金,日常送往迎来、交际应酬的费用,直如杯水车薪,绝不足以维持官员正常的家庭生活、幕府的费用支出及庞大的礼金、招待、交际费用。于是康熙时许州县官取一分为限的火耗,“意在养廉”;而地方官则将耗羡的私征、私派、私用视为约定俗成、合理合法的地方权利。耗羡征收的实际数量难于限制。火耗率从江西、浙江占正额钱粮的百分之五至十,一直到山东、河南占正额钱粮的百分之八十。
耗羡的滥征、滥派,雍正心知肚明,雍正元年元旦谕地方官文告中即提出:“今钱粮火耗,日渐加增,重者每两加至四五钱,民脂民膏,朘削何堪。”五月,湖广总督杨宗仁奏请,将原属地方官私派、私用的耗羡提出二成,以充地方“一切公事之用”;山西巡抚诺岷则奏请,将每年收取五十五万两左右的火耗银全部归公,以其中二十万两,为垫赔实无可追的亏空及地方其他公用、以余下二十三万五千余两,为各官养廉,受到了雍正的嘉许,得以首先实行。其后,山东巡抚黄炳、河南巡抚石文焯,也先后奏请并在其属地实行提取耗羡之举。但多数官员认为耗羡乃州县之私,若耗羡归公成为国家正税,一有加赋之嫌,二有纵贪之害,表示反对,直到引发了激烈的廷议。
雍正二年八月,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具折全面批驳了反对意见,指出:“耗羡是百姓之钱粮、朝廷之财赋,非州县一己之资。正赋以供国有,耗羡以养廉员,治人食人,相维相系。耗羡银两自当提解司库,由大吏分拨养廉。况耗羡提解于上,通省遇有不得已之公费则可支应,而不必分派州县,州县则无由藉端科索里甲,于是私派亦可禁绝。请敕下各直省督抚,俱如山西巡抚诺岷所奏,将耗羡归公。”
吏部右侍郎沈近思力争不可,指耗羡归公为“正项之外更添正项”,不是善法,“他日必至耗羡之外更添耗羡”。雍正诘问:“你作县令时,收不收火耗?”沈答:“收,那是为养活妻儿。”雍正道:“你岂非为一己之私?”沈答:“妻儿不能不养,否则即绝人伦。”沈近思之意并非不征耗羡,而是耗羡归公无理,私征耗羡有理。雍正冷笑。
左都御史、吏部尚书朱轼等也以耗羡归公不便于民,纷纷反对。
雍正见廷议不能一致,于雍正二年七月颁发上谕,宣布实行耗羡归公的决断。上谕开头先点明了“廷议”的实质:“前朕曾降谕旨,令尔等平心静气秉公会议,今观尔等所议,亦属平心静气,但所见浅小,与朕意未合。”
“与朕意未合”的廷议等于零,“朕意”是剔除积弊,实行耗羡归公:
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因通省公费及各官养廉,有不得不取给于此者,然非可以公言也。朕非不愿天下州县丝毫不取于民,而其势有所不能,且历来火耗,皆在州县,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亏空之数不下数百余万。原其所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取给于州县。以致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不肯查参,此从来之积弊所当剔除者也。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提火耗以养州县乎?
有人提出先在山西试行,看效果如何再推广。雍正断然道:“此言甚非,天下事惟有可行与不可行两端耳,如以为可行,则可通之于天下;如以为不可行,则亦不当试之于山西。”表明了实行耗羡归公不可动摇的决心。自此,各省相继实行耗羡归公。
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2)
提解归公的耗羡主要用于三项:一充作官吏“养廉银”。耗羡提解,等于断了地方官的财路,“恐各官无以养廉,以致苛索于百姓,故于耗羡中酌定数目,以为日用之资”,各省文职官员养廉银总计二百八十余万两,于各官常额俸禄之外按规制给发,各官不得再行需索扰民;二为弥补地方亏空;三为地方其他公事之费。耗羡按地丁银的一定比例征收,随地丁银的固定而固定,而各官养廉银、地方公费也固定下来,所谓“皆有定额”。雍正六年,雍正又清理各项陋规,归于公款。
如果说雍正本人不在乎承担“加派”罪名,那么,他乾纲独断的耗羡归公涉及到内外官员的切身利益,他与多数官员、至少在他们尚未理解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又结了一层怨。
而赋役制度的重大改革——摊丁入地,则从经济上给了不法士绅沉重的打击,实现了“士民一体当差”。
赋役不均,是入清以后长期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及发展的严重问题。雍正元年七月,山东巡抚黄炳、直隶巡抚李维钧先后疏请按地摊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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