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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的情感欺骗。”�面具,当我们处于严酷的都市生活压力之中,处于人的本能欲望与社会公共道德的矛盾对决中,我们的生活在本质上就是面具生活。名片、职位、头衔,这是面具;人品、性格、情感,这也是面具。在一张张面具之下,都市生活成了一个开不完的假面舞会。“亲爱的,我爱你,但我决不相信你。”似乎是在这个面具社会中对爱情最好的诠释。�另一方面,当“二奶”、“小男人”在我们身边“如雨后春笋一般”,假如抛开了法律,我们还能从道德上去“谴责”那些监听自己丈夫或妻子的人吗?除了相信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听,他们似乎已别无选择。�丢掉手机?不,危机并不是来源于手机。��“手机窃听”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依照《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依照《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盗窃其他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的,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拍照手机惹出的“偷拍”等是非
据说人在逗狗时,在狗看来是它在逗人。如果手机也有思维,那么它们现在肯定是满肚委屈:“我一直以来不就是一个传话的吗?干吗非得弄一双眼睛在我身上?难道就不想让我专心干老本行了?”�不过,如果它们知道了以下这则消息,只怕委屈也会烟消云散,继而是一声“Oh,My God”的兴奋尖叫。美国《时代》周刊,曾把这种带“眼睛”的手机列为年度第二酷的发明。
评选的理由简单而又深刻:“它把手机和数码相机这两种流行的装置合为一体,开创了移动通信的新时代。”�新时代吗?是的。拍照手机的出现不仅更满足了那些狗仔队和私人侦探的需要,对于普通人来说,你可以随时即兴拍照,之后可以保存细细回味,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彩信的形式与朋友们分享。�拍照手机最大的优点就是携带方便,爱好拍照的人不可能时时带着相机,却可以做到手机不离身,而且它体积小巧、重量轻盈,不必装进包里更不用沉甸甸地挂在脖子上,免去得颈椎病的危险。“用起来舒服”是什么概念,问问它就知道了。�然而,如果手机真有思维,只怕它还是不快乐的。有人说,在现代社会,只有两样东西会引发绝对的争议:一是最古老的性,二是最尖端的时尚产品,拍照手机“很不幸”地属于了后者。而它“眼睛”的功能不仅让它看到了阳光下的美丽,也有阴暗角落里的丑恶;看到了太多的人世间的悲欢离合与爱恨情仇,也许它宁愿永远只拥有一张嘴巴一双耳朵,从而远离人的世界。睁开眼,便意味着烦恼,意味着逃避不去的是是非�非……��
买手机得买能拍照的吗?
拍照手机现今已是遍地开花,而国内出现的第一批拍照手机还要追溯到2002年。据从事手机销售的业内人士介绍,2002年6月份,具备拍照功能的索尼爱立信T68i手机和诺基亚7650手机横空出世,尽管当时还只能拍摄640×480像素的小照片,但由此引发了各手机制造商纷纷跟进的热潮。�那么,拍照手机在国内的生产和销售是否合法呢?国家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处的官员说他们已经就这个问题接受了很多记者的询问了。据了解,作为合格合法的产品,可拍照手机和所有手机一样,它的上市需获得信息产业部的进网许可证,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可拍照手机符合国家有关移动通信设备进网的强制性标准,也符合其他网络安全规定,因此信息产业部批准它们上市,其生产、销售、使用是合法的。除非将来得到有关部门的另行通知,拍照手机仍能继续在我国生产销售使用。�有了国家权威部门明确的回答,可见拍照手机在相关的法律方面并无太多“是非”之处。而问题出在广大的消费者身上,“上帝们”对它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有人赞爱有加,也有人对此不屑一顾。�在北京工作的王先生首先说拍照手机对他的意义“非同小可”。他孤身一人在北京,刚学会走路的儿子离他千里之外,去年过年回家,他特意带了一部可拍照的手机回去。现在,每当想儿子的时候,在家帮忙照看儿子的父母就会给他发几张照片。很多时候,在上班工作的间隙,看着儿子那怪模怪样的可爱照片,他觉得“浑身是劲,所有的烦恼顿时烟消云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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