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梅花易数下(第3/9 页)
若见凶,则忧在中男矣。
离宫喜木生之,或有可喜之应,则中女有喜;若遇克或见凶,则中女有厄矣。
艮为少男之位,宜火生之,见吉则少男之喜;若遇克,或见凶,则灾及少男。
问产必不育矣。
兑为少女,土宜生之,见吉则少女有喜,或有欢悦之事。
若问病,如乾卦受克,病在头。
坤宫见克,病在腹,推之震足、巽股、离目、坎耳及血、艮手指、兑口齿,于其克者定见其病。
至于八端之中,有奇占巧卜者,则在乎人。
此引其端为之例也。
占卜克应之诀克应者,所谓克期应验也。
占卜之道,无此诀,则吉凶成败之事不知应于何时。
故克应为卦之切要也。
然克则最难,有以数而克之者,有以理而克之者,皆要论也。
以数而刻期,必详其理,如算屋宅之初创,男女之始婚,坟之方葬,器物之新置,俱以年月日时加事物之数而起卦。
卦成,则于体用互变之中,视全卦之数,以为约定之期,审其事端之迟速而刻之,如屋宅坟墓永久者也。
屋宅则以全卦之数刻其期。
如屋宅之终应,盖屋宅有朽坏之期也。
坟墓亦有损坏,然占墓但占吉凶,不计成败也。
男女之婚,远亦不过数年。
年内之事,全卦之数可决,又不如屋宅之久也。
然婚姻亦不过卜其吉凶,不必刻其期也。
若吉凶之期,但以生体及比和之年月为吉期,克体之年月为不吉之期也。
器物之占,则金石之质终远,草木之质终不久也。
远者,以全卦之数为年期;近者,以全卦之数为月期。
又近者,以全卦为日期也。
如置砚,则全卦之数为岁。
计笔墨亦可以全卦为岁计。
笔墨之小者,以日卦之数可也。
此器物刻期之占也。
如先天观梅与牡丹二花,俱旦夕之事,故以卦理推,则不必决其远日也。
如后天老年、少年、鸡牛之占,以方卦物卦之数合而计之。
老少、鸡牛之占,以方卦物卦之数合而计之。
老少、鸡牛之占,亦只可以日计也。
若永远之占,则以日为月,以月为年矣。
占者详吉,必又寻常之占事刻期,则于全卦中细观生体之卦为吉,应决期克体之卦为凶。
应之期远,则以年,近则以月,又近则以日也。
如问求名则乾为体,看卦中有坤、艮,则断其辰、戌、丑、未之土月日。
盖乾、兑,金体也。
此为吉事生体之应。
若问病而乾卦为体,则看卦中有离,又看卦中无坤、艮,及有凶犯,则其体死于巳午火日,此克体为凶事之期也。
又若问行人,以生体之日为归期,无生体比和之日,则归必迟。
若此例者,具难尽载,学者审焉。
断占总诀篇之二万物赋人禀阴阳,卦分先后。
达时务者,近取诸身,远取诸物。
观物理者,静则乎地,动则乎天。
原夫万物有数,易数无穷。
动静可知,不出于玄天之外。
吉凶必见,莫逃乎爻象之中。
未成卦以前,必虚心而求应;既成卦以后,复观刻应以为断。
声音言语,傍人谶兆,当遇形影往来,我心指实皆是,及其六爻以定,三天既生,始寻卦象之端,终测刻应之理。
是以逢吉兆而终知有喜,见凶识而不免乎凶。
故欲知他人家之事,必须凭我耳目之闻见。
未成卦而闻见之,乃已生之事。
既定卦而观察之,乃未来之机。
或闻何处喧闹,主有斗争;或听此间笑语,必逢吉庆;见妇啼叹,其家阴小有灾;东至军来,必有官司词讼;或逢枷锁而枷锁临身;倘遇鞭杖而鞭杖必至。
若屠而负肉,此为骨肉有灾;倘逢血光,而又恐灾于孳畜。
师巫乐饵,病患临门。
见詖则有犯家先,逢酒则欠神愿。
阴人至则女子有厄,阳人至则男子当灾。
又须八卦中分,不可一例而论。
卦吉而爻象又吉,祸患终无;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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