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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部分(第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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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上来的,是一个因为收养而被判罪的人。

收养在古代是严格控制的,除非被收养人是无人抚养的三岁以下的孤儿,以及同姓族人之间商议过继作为嗣子,这是可以的,对于异性之间,则严格控制收养的发生,按照《永徽律》的规定,“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也就是说,如果收养跟自己不是一个姓氏的孩子,那对收养人和送养人都要处以刑罚。其中,对于收养人的处罚更重一些。

他们现在要录囚的这个案子,也是收养了一个跟收养人不是同一个姓氏的孩子,只不过,他收养的是一个女孩。《永徽律》规定的是收养异姓男孩的要处刑,但是收养异性女孩的是否处刑则没有明确规定。该县衙门认定其有罪,比照该规定判处其徒一年。报送州府衙门后得到核准。

录囚时被告喊冤,理由是他们家五个孩子都是男孩,一直想要一个女儿,而送养的人家有四个女儿,因为家里比较贫困,所以愿意把最小的一个送给被告家为养女。这是你情我愿的事情,怎么就成了犯罪了呢?他觉得不服,所以喊冤。

案子送到萧家鼎这里,武月娘和长孙嫣然也跟着一起看了。看完之后,武月娘第一个发表意见:“这案子判得没错啊。虽然只规定了收养异姓男孩要处刑,但是男孩女孩都是人。这个规定主要是惩罚的收养异姓孩子的行为,但凡只要是收养了异姓的孩子,只要不是三岁以下的孤儿,都应该处刑!这个案子应该驳回他的申诉。维持原判!”

萧家鼎把目光望向长孙嫣然。长孙嫣然拿着一本《永徽律》在看着。半晌,她才抬头道:“你们看。这个法条规定的是:‘即养异姓男者’,也就是说,限于养异姓男儿,而没有说女儿。如果我们把犯罪对象扩大到了女儿。似乎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啊!”

萧家鼎一听之下连连点头,这长孙嫣然不愧是唐朝著名法学家的孙女,非常有法律素养,懂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道理。也就是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的,一般都不能认定为犯罪。当然,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因为法律规定的漏洞而使得一些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常常作出类推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在唐律里也有。所以,也不能说武月娘说的就没有什么道理。要是认为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类推,那这个案子就没有判错。因为州县衙门就是这样判决的。

二女说得都各自有各自的道理。萧家鼎是专门研究唐律的现代学者,对于这个问题。说实话当时他并没有特别的在意。现在遇到了,才觉得的确是一个问题。

沉吟良久,萧家鼎道:“这个案子是不是冤案,关键看这个案子能不能适用类推。”

武月娘和长孙嫣然觉得萧家鼎说到了点子上,都一起点头。等着他往下说。

萧家鼎道:“我个人认为,适用类推的两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能类比适用,是因为他们侵犯的法益是相同的,或者说,他们侵犯的法律保护的犯罪客体是一样的,由此才能适用,因此,本案能否适用类推,关键看收养女儿的行为,是不是也侵犯了跟收养男孩的行为一样的法益,或者说是不是侵犯了同样的犯罪客体。”

萧家鼎说的这个是现代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长孙嫣然和武月娘自然是听不懂的,两人面面相觑,不知道他在说什么。

萧家鼎只是在梳理自己脑海里的思路,所以他也不管两人是不是听懂了,继续往下说道:“ 我们的宗族是以男性为体系的,女子一旦出嫁,就不再归于本族,既使是娘家犯了族诛的重罪,那也是不能牵连到已经出嫁的女儿的。从这一点看,收养男孩跟收养女孩,对家族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收养男孩,他就成了收养人家族的一分子,他犯族诛重罪,家人要受牵连,而家人犯族诛重罪,他也要受牵连。收养男孩和女孩的后果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他们的法益也就不相同。”

这个道理就很浅显了,二女频频点头。开始有些明白萧家鼎先前说的话的意思了。

萧家鼎接着说道:“ 这个罪名列入了户婚一篇,也就是说,这个罪危害的是家庭关系。而女儿一旦出嫁,就不再是这个家庭的成员,这跟收养的男孩不一样。篇章结构可以反应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从篇章上我们也可以理解,这一类罪保护的都是宗族家庭关系。既然收养的女儿不能成为家庭成员,也就危害不到宗族家庭关系。因此,从篇章角度看,收养女儿侵犯不到收养男孩所在的户婚篇这种宗族家庭关系,故此两者也是不一样的。”

二女想不到他还能从篇章结果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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