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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史蒂夫在动画电影《玩具总动员》的鼓励下,他要向艾斯纳提出3个要求。首先,皮克斯公司对为迪士尼公司制作的动画电影有完全自主的制作权。这样的话,在电影制作过程中,皮克斯公司的制作人员就不需要再到伯班克请示迪士尼公司对电影的设想、人物,故事情节、场景以及一些细节的看法了。
第二点则是史蒂夫想要把“皮克斯”注册成一个品牌名,这样有助于拓展皮克斯公司的商品销售渠道,这些商品类似于迪士尼零售店里的小商品,迪士尼公司依靠销售这些小商品每年的收入就可以达到大约100亿美元。可以想象,如果皮克斯公司能够经营这种商品的一半或者1/3,他们的收入就会比电影票房的收入还要高。
史蒂夫提出的第三点要求对使皮克斯成为公众所熟知的品牌大有益处。史蒂夫坚持在所有与电影有关的产品上,比如DVD包、快餐店里的搭卖品、玩具以及其他产品,印制的皮克斯商标要和迪士尼公司的商标一样大。这看起来是一个小问题——有多少人能注意到一种玩具、游戏产品或者说玉米面豆卷包装盒上的商标大小呢?但要知道,每一件产品的商标都被无数次地展现在人们的眼前,久而久之,一种产品的品牌就牢牢地印在了公众的脑海里。史蒂夫有着那种天生的商业经营头脑,他站得高也看得远,他认为依靠这一副业,就会有数十亿美元的钱源源不断地流入皮克斯公司。
如果说史蒂夫提出的前两条要求对艾斯纳来说很难办到的话,那么第三条更让艾斯纳想都不敢想:史蒂夫想要的是,对于皮克斯公司制怍的动画电影收入,迪士尼公司和皮克斯公司五五分成!
对于这件事的结果,史蒂夫·乔布斯和迈克尔·艾斯纳都有怒不可遏但也无可奈何的可能性。因为他们两个人都是谈判高手,都知道如何发现对方的弱点,如何利用自己的优势。迪士尼公司的企业文化创建的基础理念就是,如果你想同迪士尼公司做生意,你就必须赞成迪士尼公司的合作方式,也不要讨论什么是“公平”的。
然而,迈克尔·艾斯纳却对史蒂夫让步了。好菜坞里最有权势的人之一对史蒂夫让步了,当然这并不是因为史蒂夫个人或他的谈判艺术,而是因为约翰·拉塞特令让皮克斯公司捞取一点利润,总比让史蒂夫一怒之下撕毁协议,然后再寻求与另一家电影公司合作要好得多。心中愤愤不平的杰弗里·卡曾伯格一定会拿出极具诱惑力的协议条款把皮克斯公司从迈克尔·艾斯纳的手里拉过去。这种可能性对艾斯纳来说简直太难以接受了,他连想都不敢想。
随后,皮克斯公司与迪士尼公司签订的协议条款总共涉及7部动画电影:《玩具总动员》、《玩具总动员2》、《虫虫特攻队》,另外还有4部没有确定下来的动画电影。新协议规定,迪士尼公司仍旧有拍摄电影续集的权利。在电影界里,许多顶级的动画电影制作人也是仅仅要求15%的电影票房收入,而史蒂夫现在竟然要求50%的票房收入。后来,皮克斯公司的市场部主管,和史蒂夫·乔布斯关系比较密切的帕姆·克尔温说:“在史蒂夫的运作下,我们能够和对方平等地谈判了。”她认为这次皮克斯公司谈判的成功主要得益于史蒂夫的“头脑清醒、精力充沛以及不怕丢脸”。
甚至在《玩具总动员》公开上映之前,皮克斯公司的动画电影制作人员就开始准备制作《玩具总动员》的续集《玩具总动员2》。以现在的眼光来看,当时的这种想法有点不可恩议。他们的计划是直接制作出《玩具总动员 2》的录像带,而没有打算在剧院里放映,当然这样做主要是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这种做法也与皮克斯公司的企业文化格格不入。
卡特穆尔说:“在这种想法的支配下,我们整整工作了9个月的时间才提交作品,但最后又被否决了。我们只得重新制作,虽然知道时间已经来不及了,但也明白,达不到好的效果,只得重做。因为时间紧迫,我们有几个工作人员都累倒了。事后,我想:‘我们的公司不能再这样运转下去了。’”
皮克斯公司并没有这样持续下去,他们改变了公司发展策略。皮克斯公司动画电影制作组把下一部电影锁定在《虫虫特攻队》上。这部电影刚好赶在1998年感恩节假期前制作完成,迪士尼公司决定再次在感恩节前夕公开上映这部动画电影。皮克斯公司每一位员工都希望能借助《虫虫特攻队》的成功有力地证明《玩具总动员》并不是侥幸才获得成功的。事实证明,《虫虫特攻队》在那个感恩节假期里又一次打破了票房收入纪录,达到了4 650万美元,突破了皮克斯公司《玩具总动员》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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