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酰���凰豒…235的比例提高到接近或者大于90%的水平。回收过程就是将钚从已用的反应堆燃料中分离出来的过程,也用于生产裂变材料。
大多数国家的小型商业核能项目既不需要完全浓缩能力,也不需要回收能力。在大多数情况下,浓缩和回收的成本确实很高,没有什么经济价值,让人望而却步。有十个国家具有铀浓缩能力,但是目前运营商业性核电站的国家有31个,其中大多数的浓缩铀供应都依赖进口。
由于获得铀浓缩或回收能力在经济上大多属于不负责任的行为,而且这种活动都会大大增加扩散风险,所以需要有一个政策解决方案,保证那些开发民用核能的国家能够获得核燃料供应,但又不用建设铀浓缩能力。至少应建立激励机制,说服各国不要从事铀浓缩或回收活动。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Mohamed ElBaradei)建议,应建立一个国际燃料库并将其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控制之下。25这个计划需要将俄罗斯包括在内,因为俄罗斯是燃料供应国,也是安全的储备和回收方,这个项目将带给俄罗斯巨大的商业利益。
这样一个燃料库建成后,各国就不需要自己生产裂变材料,也免除了这一部分生产成本,降低了获得裂变材料的风险。国际原子能机构要发挥核心作用,因为它的专业性和公正性为获得燃料提供了非常重要的信誉保证。所有这些措施都将阻碍国家开展浓缩活动。
但是,假以时日,随着《不扩散条约》共识的重建,各国履行现有承诺的意愿加强,所有国家都应该重新考虑对于第四条的解释问题,即是否应该赋予各国不可剥夺的权利去掌握目前只有非常有限的国家掌握的燃料周期过程。换言之,在以负责任主权定义的国际秩序中,不可剥夺的权利与不可推卸的责任是相伴相生的。当世界上的核武器数量变得越来越少、核燃料价格便宜,且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供应时,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各国政府可以在未来的《不扩散条约》评估大会上进行谈判,对《不扩散条约》第四条重新进行解释并就此发表声明,以更恰当地应对第二个核时代的威胁。同样,《不扩散条约》成员国应强制执行《附加议定书》。
例如,伊朗强调,根据《不扩散条约》第四条,只要向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了申报,那么它就完全有权利获得所有核技术,这是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这个权利必须要与伊朗应尽的责任义务相平衡。只有在国际原子能机构能够就有效安全保障制定标准并予以实施的情况下,民用核项目才受到《不扩散条约》的保护。在伊朗问题上,国际原子能机构必须要提供可信的保障,即伊朗的申报是全面、准确的,伊朗没有未申报的核材料和活动。
第二个核时代(17)
无论我们多么有信心,标准化的核查也不足以完成这个任务。伊朗和朝鲜的违规行为和隐匿历史使我们想到了一个重要问题:国际原子能机构真能下定决心去核查吗?在试图了解伊朗过去和现在开展了哪些活动时,国际原子能机构常常受到限制,因为伊朗基本不想合作。伊朗可能感到害怕,如果将自己在2003年以前开展的活动完全暴露出来,会导致安理会的进一步惩罚,也许惩罚措施还会包括剥夺获取浓缩技术的权利。如果国际原子能机构不能解决伊朗问题,那么就应该严格遵照《不扩散条约》的解释,合法地剥夺伊朗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护下获得核技术的权利。必须要使不守约的成本高于合作和守约的成本。
最后,在负责任主权构成的世界中,应该没有一个国家能够钻核控制系统的空子。一旦发现国家不遵守或者违反了《保障监督协定》,就应将其置于一个不同的类别中,与履行义务和守约的国家加以区别。机制要能够对各国区别对待,这样,违规的国家获得核技术的权利就无限期地取决于国际原子能机构是否能够证明它没有欺骗。采取了这样的办法,朝鲜就无法脱逃了。实际情况是,朝鲜获得了核技术能力、发展了秘密武器项目、被发现没有遵守条约义务,然后又行使了条约第十条规定的权利,退出了《不扩散条约》,但却保留了朝鲜在作为《不扩散条约》成员时就已经获得的技术。在更为公正的体系中,像朝鲜这样的国家只有首先放弃或报废核硬件,才能退出《不扩散条约》。
在重建《不扩散条约》的共识之后,还需要深化该条约。如果未来的《不扩散条约》评估大会不再像过去一样受到责难,就可以成为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使我们对《不扩散条约》的理解能够适应当前和未来的挑战。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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