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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第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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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是推升房价的原因,但是不是把这两点消灭了,房价就能下来呢?恰恰未必,因为它还和宏观经济、经济结构、社会体制、政治体制等方方面面纠缠在一起。

在2008年到2009年这轮大逆转之前,我对房地产比较乐观,但随着市场出人预料地逆转我开始担忧,促使我思考,从这个角度看,迪拜事件对于中国房地产业至少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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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权,又一起雷人的“砖家”秀

买房后悔权在市场引起轩然大波,引发广泛关注背后的原因,在我看来,一来这是15年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大修,在国内许多领域买卖双方地位依然不平等的今天,大家关心情有可原,二来充分说明房子仍然是牵动大众敏感神经的商品之一。

不过,大伙儿关心是一回事,买房后悔权是否对市场、对消费者真正有益却是另外一回事。相信消协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如此建议的出发点是想更多地保护购房者权益,这当然是他的职责所在,问题是,这么做未必真的能够达到保护购房者权益,可能充其量是又一起雷人的“砖家”秀。

买卖双方约定后悔权,甚至政府或消协主导制定后悔权,在某些领域改变“买者自负”的状况,既必要又有很多国外经验可循,比如,网上购物甚至包括衣服鞋帽类商品,购买后发觉不合适,在不损坏包装和商品的前提下,向卖家退货,实际上现在已经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商业行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之合情合理之余更加合法也无可厚非。而一旦涉及商品房领域,事情就变得没那么简单了。

商品房作为消费品,因其长的交易时间和高的交易金额,的确十分特殊,也是交易纠纷多发的领域,但是,经过十几年的规范发展,尤其是政府规范合同文本的推行,消费者的权益和以往已不可同日而语。作为业内人士,我有资格说,购房合同上约定的多项消费者退房权利基本可以保护到消费者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有些城市,比如上海更是多年前便推行网上交易,透明化交易程度可谓全国之最。

我并不是说,目前房地产的交易环节就不存在完善规范的空间,相反,应该进一步加大执行的力度,但这不代表有必要使用后悔权这种方式。我们知道,契约精神是商业的核心所在,而契约精神的前提是公平,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必然预示着买卖双方都具备良好的契约精神,或者说,一个好规则保护的应该是买卖双方的权益,消费者不应该是温室里的花朵,需要过多的不必要的呵护,在这里“买者自负”依然适用。消费者需要的是如何辨识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是轻易地用一颗后悔药就把自己的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如果这样,消费者便只能是“扶不起的阿斗”,谈不上什么商业精神,更谈不上什么健康的市场环境,“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这样,整个商业的基础都将坍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更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008年楼市价格下跌,退房潮在全国此起彼伏闹得沸沸扬扬,2010年政府调控,又有地方出现集体退房的现象,起因可能各式各样,但主流是因为房价的波动而引发的,如果这个时候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房价跌的时候纷纷退房,那房价上涨的时候是不是说还需要再来个后悔权,迫使开发商再给购房者保留?

我并非是站在开发商的立场上说话,其实,这里所说的开发商并不准确,应该概括为卖房,因为在二手房交易环节中,买卖双方多数是个人,如果我们都能够把自己定位在买卖双方的立场来客观地考虑问题,相信我们构筑理性、公平、公正的商业精神就为期不远了。

小产权房转正将严重冲击楼市格局

一条南京某小产权项目“转正”的新闻,在2010年初的楼市中引发轩然大波。继2009年深圳小产权房被正身后,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议题再次成为舆论的中心。为什么小产权房“转正”国家三令五申却屡禁不止?既然是所谓非法行为,开发单位又如何进行销售?为什么购房者冒着风险,也要购买小产权房?小产权“转正”究竟是真有其事,又或是虚张声势?小产权房为什么受到如此青睐?

其实,小产权房之所以受到青睐,不外乎一个原因,那就是便宜。但显然,小产权实际就是没产权,小产权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可是一些地方的小产权房还是卖得红红火火。而在用经济实力说话的今天,中低收入购房者选择小产权,恐怕也是没有办法而为之。否则;谁会用自己辛苦挣来的钱去买一个没有法律保证的住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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