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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考了法条分析)、盗窃罪、侵占罪(以上两点这次合起来考了两个罪的区别)、贪污罪(这次考了案例分析)、牵连犯等知识点。民法这次涉及的知识点如下:物权(考了简答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案例分析)、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特征、继承权、遗产分配等知识点。从以上列举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很多都是往年考过的知识点又拿出来反复考,说明我们不仅要抓住重点复习,还要全面复习,不能觉得考过了就不可能再考而不复习。综合课今年出了一道论述题:用法理的知识,联系宪法的规定,中国古代法律的规定论当代中国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往年从来没出过这种把法理、宪法和法制史综合在一起考的论述题,这是头一次。所以今年刑法和民法出题符合常规,综合课出题有点偏,不符合常规,论述题很活,需要综合宪法、法理和法制史的各科知识点,题目很难,不是把书看活的人很难答好。这是出题的新方向,2005年的考生要引起足够注意。
(二)结合具体的题讲解答题技巧
以2003年的一道刑法法条分析题和一道民法的案例分析题为例:
2003年刑法的法条分析题43题《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解题技巧:拿到题后先看几遍,回忆书上与之相关的内容。比如这道法条分析题涉及绑架罪,那么就应该想一想绑架罪的四条基本构成要件是什么。接着拿草稿纸把想到的都记下来,防止后来答题的时候忘记一些该答的内容。然后分析该题该如何答,该答哪些内容。比如这道题:很明显是考绑架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侵犯的客体。
第三步开始答题,1。首先是比较程式化的内容:本条是关于某某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此条款所规定的罪状属于叙明罪状或者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一般是叙明罪状,其他三种不大可能出题。2。接着答绑架罪的定义:定义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答完定义以后要注意还要解释一下什么是暴力,什么是胁迫和其他方法,这些解释很重要,答题的时候不能漏掉。然后答绑架罪的四个构成特征:侵犯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的目的在于向他人勒索财物,只要出于上述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而不论其目的是否达到。3。在绑架过程中,造成被绑架者死亡的,不论是因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还是因目的没达到故意杀死绑架人的,都按绑架罪一罪处理。这是典型的吸收犯。这是解释法条的第二句话。4。最后说明本罪的法定刑是属于法定刑三种类型中的哪一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还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本法条的法定刑属于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两种以上的主刑、两个量刑幅度并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附加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关注考试两日
一、考试时间
1.看考场时间一般是考试前一天下午16:00以后,请带上听力耳机去考场调试。最好看考场的时候提前找好来回考场最快的路径和吃饭的地方。
2.考试时间两天的上午下午分别看清楚,不要想当然,进考场的时间是不一样的。
3.一般来说,政治和专业课考试时间较为充裕,但英语和数学考试时间比较紧张,要注意控制好时间节奏。
二、考试必备的东西
1.考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考生须身份证和准考证两证齐全才能参加考试。
2.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直尺、胶水、小剪刀(用来裁信封),考数学可以带计算器;一般来说不能用涂改液,考试前最好问清楚!
3.有些考场在学校的很深处,在学校门口下了车还要往里面走很久。这样的情况建议第一天早上去的时候打个出租车,带辆自行车,到了学校门口课骑进去,省时间,还不浪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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